母問與誰同房! 高中女爆哭痛揭狼父獸行
高雄一名女子長期遭到父親性騷擾、性侵,因此一狀告上法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對夫妻因故離婚後,女兒跟着父親居住,直到高中畢業,前妻詢問女兒畢業情況時,女兒突脫口說出,長期遭到父親性騷擾、性侵,因此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處這名父親有期徒刑4年6月。父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針對女兒指控,因沒有提出遭父親性侵的證據,因此改判他無罪,僅對她成年後所犯的強制猥褻行爲,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甲男是A女之父,B女則系A女之母。緣甲男與A女原同住於高雄市住處,詎甲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房間內,不顧A女反抗,強行脫去A女褲子,並以其陰莖磨蹭A女屁股直至射精,以此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強制猥褻A女1次得逞。後經A女於109年6月16日以Line與B女聊天時,因B女主動詢問A女現在晚上與何人同房等語,A女始情緒崩潰而告知上情,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A女雖於警詢時稱:於國中遭即遭被告以手撫摸胸部、陰部等,被告會強迫我脫衣褲裸身,也依然愛撫我身體,另開始會使用手機對我拍裸照、私密照特寫照等,高中時違反我意願性行爲的頻率大約一週3至4次等語;於偵訊時稱:我讀高中時甲男一週會有2至3次摸我的胸部及壓在我身上及以其生殖器磨蹭屁股之方式對A女爲強制猥褻行爲。
一審法官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犯強制猥褻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甲男不服提起上訴,表示,A女平日都無異狀,也有感謝被告養育之恩的信件,畢業之後卻突然由B女協助報案指稱被告性侵,但相關通話紀錄都沒有留下,故A女所述自難認爲真實云云,且本案發生時A女已滿18歲不再屬於少年,自無加重之餘地,是起訴意旨所指,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二審法官認爲,被告違反A女意願,對當時未滿14歲之A女、滿14歲尚未滿18歲之A女、年滿18歲之A女分別犯下強制猥褻犯行,因認被告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高雄高分院因此撤銷原判決,僅針對被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另對國中時及高中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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