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協勤指揮交通 立委楊瓊瓔爭取納法令保障

立委楊瓊瓔爭取將民防人員納入交通指揮人員保障。(王文吉攝)

立委楊瓊瓔邀集相關單位協調民防人員納入交通指揮人員保障。(王文吉攝)

交通部去年召開釐清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適用情形會議,未納入民防人員,致無法獲得法令保障。針對執行交通指揮適用人員疑義一案,立委楊瓊瓔29日邀集相關單位協調,會中取得共識,內政部及國防部同意儘速函文交通部增列民防人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防治科長陳耀南、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陳柏年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大雅中隊中隊長林育興不平指出,義警、民防人員依警察機關召集協助執行勤務,其協勤作爲實質上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殆無疑義,要求應將民防團體加入交通協勤,獲得法令之保障。

警政署防治組科長侯勝雄表示,「民防法」明定義警、民防人員需協助地方治安、實施疏散避難、搶救重大災害及交通管制等民防工作事項;另「防空演習實施辦法」規定民防人員需協助或指導防空疏散地區人員及物資疏遷、秩序維護、交通管制等相關事宜,爰現行法令已明文律定執行交通管制權責。

侯勝雄說,以現行體制及實務運作,義警、民防人員同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執行交通協勤殆無疑義,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僅列義警,爲符實需,建請增列民防人員,俾利依民防法令規定協助勤務執行。

國防部全員動員室少將副主任馬家龍也指出,依據民防法第2條第1款、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6條第3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款,民防人員爲空襲、防空演習時,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另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1、12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編組之民防大隊成員,均屬民防人員,因此建議將民防人員納爲依法執行交通指揮人員。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中「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經108年10月2日召開之會議決議概括爲義交、義警等人員,惟決議並非限縮僅得爲該類人員,其他未列舉之人員,如果系依其他法令賦予執行或協助交通勤務之權限者原則仍應可屬之。

張舜清說,如內政部及國防部認定民防人員系屬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可函文交通部增列民防人員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

楊瓊瓔表示,民防人員在地方協助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亦會依警察指派進行交通指揮管制,民防人員納入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將能使民防人員在協勤上更有保障。感謝與會各單位提供寶貴意見並提出解決方案,未來會持續全力爭取民防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