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因友人遭性騷擾 持冰桶教訓攻擊判刑四月

小浩(化名)、阿文(化名)三人在苗栗KTV約阿德談判,卻動手教訓阿德,導致阿德受傷後報警。(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苗栗小宇(化名)因得知朋友遭阿德(化名)性騷擾,因此與2名友人小浩(化名)、阿文(化名)三人在苗栗KTV約阿德談判,卻動手教訓阿德,導致阿德受傷後報警,被依妨害秩序提起公訴,於苗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秩序判處小宇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2月27日凌晨,小宇、小浩、阿文三人在苗栗好樂迪KTV聚會唱歌。期間得知鄭姓友人被阿德(化名)性騷擾,三人義憤填膺,決定與阿德理論。

當日凌晨5時50分許,小宇、小浩、阿文在好樂迪KTV四樓電梯口前聚集。不久,小浩率先對阿德動手,阿文緊隨其後,小宇則手持塑膠冰桶猛擊阿德。阿德試圖反抗,卻被三人聯手壓制。最終,小宇將阿德壓制在地,小浩以腳猛踢阿德的臉部,致其腦震盪並頭皮撕裂,傷勢嚴重。

阿德受傷後報警,苗栗頭份分局接案後,轉報苗栗地檢署進行偵查起訴。審理過程中,被告小宇與小浩、阿文均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阿德達成和解。

法院審酌小宇等三人因友人受騷擾而衝動犯案,行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然而,小宇在審理中表現悔意,並與被害人和解。最終,法院判處小宇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