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踐行原民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開礦權展延處分遭撤銷

沒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開礦展延處分遭法院撤銷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南投縣達瑪巒部落多名原住民,不滿經濟部覈准清聚礦業公司展延開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經濟部處分覈准清聚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延期限,未踐行規定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於法有違,判決撤銷展延處分確定。

清聚礦業公司領有礦區位在南投縣信義鄉地利村竹墓、姑姑山地方的水晶礦採礦執照,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13日屆滿,該公司在2014年10月3日申請礦業權展限,經濟部人員實地勘查,並進行必要調查後,處分准予展限10年,礦業權有效期限到2025年4月13日止。

布農族達瑪巒部落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經濟部處分撤銷,清聚礦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准許開發行爲的決定前,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是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依其意願,使其知情同意參與涉及維繫其族羣生存及文化存續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決定,爲有效保護原住民權利的必要規範。

合議庭指出,主管機關在礦業權展延期限處分作成前,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處分覈准清聚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延期限,未踐行規定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於法有違,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