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未成年少女賣淫 臺南3男性剝削重判

吳姓男子陳姓男子在臺南市經營應召站,媒介王姓、楊姓與孫姓等3名未滿18歲少女與他人性交易;另名戴姓男子也介紹羅姓少女加入應召站賣淫。臺南地方法院審結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合併判處吳男3年8月、陳男4年6月、戴男3年2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吳姓男子與陳姓男子在臺南市經營應召站,媒介王姓、楊姓與孫姓等3名未滿18歲少女與他人性交易;另名戴姓男子也介紹羅姓少女加入應召站賣淫,4名少女1次性交易價格從6000元至2萬元不等,但4人實際只拿大約一半或不到一半。臺南地方法院審結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合併判處吳男3年8月、陳男4年6月、戴男3年2月。

判決指出,吳男在忠義路承租房屋經營應召站,陳男也參與經營,並媒介王、楊、孫等3名少女從事性交易;戴男則在消費羅女後,當起對方的經紀人,介紹羅女加入應召站,3男均知賣淫少女未滿18歲。

吳男與陳男得知有尋芳客上門時,即以手機LINE通知少女性交易的時間、地點與收取費用,少女再自行騎車前往交易地點,並沒有馬伕開車接送,藉此防範警方查緝。少女完成性交易後,再把收取的皮肉錢交回給吳、陳2男,並分配各自可得的報酬。

楊女從2020年5月接客到2021年4月,每次向客人收6000元到2萬元;如果2萬元抽取7000元;如果6000元則抽3000元。王女僅於2021年1月至2月的5天賣淫,每次交易金額約7000元到1萬元不等,她實拿3000元。孫女從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賣淫,每次向客人收6000元到8000元,她抽取3000元至3500元。

至於羅女從2020年9月接客至10月,每次收取6000元以上,實拿3100元,戴男抽800元。

法官審酌,吳、陳、戴等3男均爲成年人,明知羅女等4人都是少女,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竟爲圖謀滿足己身利益,媒介少女性交易,影響她們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經考量吳、陳爲應召站經營者,戴僅參與羅女部分被害犯行,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陳、戴犯後否認犯行,加上此案未成年少女已近成年,衡量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等情狀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