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奴注意!家貓明年8月起也要辦寵物登記 未登記恐重罰1.5萬
▲家貓明年8月起也要辦寵物登記。(圖/東森寵物提供)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國人近年來越來越喜愛飼養毛孩,作爲陪伴生活的家人。有鑑於「貓奴」人口持續成長,農業部修改過去僅規範家犬須進行寵物登記的規定,預告「指定犬爲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草案,法規名稱將修改爲「指定犬、貓爲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家貓自明年8月1日起,應辦理寵物登記。若未依法進行登記,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根據農業部2023年最新推估調查,臺灣的家犬數量已突破148萬隻,比前一期增加19%;家貓數量增加更快,去年已突破131萬隻,相比上一期統計的87萬隻,增幅高達50%。
農業部預告修正「指定犬爲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草案,修法後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除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貓只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起,應辦理寵物登記。現行規定僅規定犬隻自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起,應辦理寵物登記。
農業部表示,爲落實犬隻源頭管理政策,農業部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 定,於88年8月5日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指定犬爲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現爲強化貓只源頭管理,依動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自114年8月1日 起,公告指定貓爲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給予非屬特定寵物業者之已飼養貓只飼主1年之緩衝期,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的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將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依現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應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也就是說,經營貓只繁殖、買賣之業者,尚無第二款所定1年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