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對夫妻爲了逃避債務,低價轉讓房產給兒子,最後......

茂名晚報訊 記者 池榕 通訊員 周榮富 楊華麗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反而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低價轉讓財產給親屬,等到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早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面對此種情形,債權人應當如何維護合法債權呢?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判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何某、黃某系夫妻關係,何某某是兩人婚生兒子。錢某與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調解確認黃某尚欠錢某借款本金456176元。上述調解書生效後,黃某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錢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因黃某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義務,錢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何某、黃某與何某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50萬元轉讓其夫妻名下的某房產,何某某於2021年3月10日取得涉案房產的《不動產權證》。錢某得知後,爲維護自身權益,訴至化州市人民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黃某在尚欠錢某借款本金456176元及相應利息未清償的情況下,將其名下價值幾百萬元的房產以5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何某某。何某某與黃某是母子關係,何某某抗辯不知道黃某的債務問題,但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接受何某、黃某的房產,實際上幫助了黃某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另外,在黃某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錢某主張撤銷何某、黃某與何某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撤銷要件,應予以支持。因此,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何某、黃某與何某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何某、黃某不服提起上訴,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實踐中,部分債務人爲了逃避債務,通過“低價”、“無償”等方式轉移財產。爲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爲了逃避債務,通過“低價”、“無償”等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此,提醒債務人要主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債權人在遇到上述情形要懂得通過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茂名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