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最衰僱主」賠631萬元判決遭廢棄 最高法院理由出爐

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死者陳進福兒子陳曄、陳晞向兇嫌謝依涵、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4人和媽媽嘴企業公司索賠,更二審2021年判決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應和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8820元,最高法院今廢棄判決,再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爲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起兇殺案牽扯出商家需不需要爲員工的個別行爲負連帶責任的問題。

最高法院指出,雙方已將謝依涵是受僱於呂炳宏等人的媽媽嘴咖啡合夥團體列爲不爭執事項,雙方及法院均應受拘束,而只有在媽媽嘴咖啡的財產不足已清償陳曄、陳晞的債務時,才能向呂炳宏等人請求連帶負責。

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認定呂炳宏等人之間不是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直接要求呂等人個人負責賠償,不符不爭執事項,且負連帶賠償責任需要法律明文規定,呂炳宏等人若不是合夥關係,那3人應負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爲何?更二審沒有說明。

最高法院表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無論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就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導致消費者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法規定僱用人就受僱人選任、職務執行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顯然不同,但更二審以呂炳宏等人經營咖啡店提供的飲品,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安全性,就論斷呂等人未盡監督受僱人職務之責,於法不合,因此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2013年2月16日晚間,將安眠藥摻入常客陳進福與其妻子張翠萍飲料中,迷昏兩人後,陸續將他們帶到紅樹林殺害,並拿走張婦隨身包包,盜領存款;謝依涵26天內四度更改供詞,法院曾三度判決死刑,但最終仍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陳進福兒子陳曄、陳晞要求謝依涵、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4人應連帶賠償兩人各515萬9410元,總計爲1031萬8820元;一審判決謝依涵應賠陳曄、陳晞各315萬9410元,二審認爲「媽媽嘴」公司也須連帶賠償;更一審仍維持判謝依涵單獨賠償,但判決再度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爲謝依涵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故意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並僱用謝女擔任店長,與她有選任、指揮及監督關係,具有實質「僱傭關係」,是民法所規定的「僱用人」。

更二審認爲呂炳宏等3人未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讓謝依涵有機會殺害陳進福,3人又無法證明有盡注意義務,依法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經計算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後,更二審判4人應賠償陳進福的兩個兒子各315萬9410元,共計631萬8820元,判決今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