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桑高價聘少女當「小姐」 給摸胸再加薪 結果賠慘了

苗栗媽媽桑用高薪吸引未成年少女到酒店當坐檯小姐,如果提供摸胸猥褻等服務給客人,還可以額外領小費。(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苗栗媽媽桑以每臺600元的高薪,誘拐4名未成年少女在酒店擔任坐檯小姐,打工陪酒,並表示只要少女願意給客人摸胸猥褻等,就可以獲得額外小費,事後女孩們的父親知道後,崩潰提告,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有期徒刑10月。

判決書指出,苗栗1名媽媽桑,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高薪引誘未成年歡歡(化名),到酒店擔任坐檯小姐,從事坐檯陪酒、供客人摸胸等工作,薪資每臺600元,如有讓客人摸胸等猥褻行爲,可再獲取客人直接加給之小費,歡歡在工作期間共獲的2700元的小費。

媽媽桑爲了酒店的營利,也在Facebook網站刊登應徵廣告,以酒店媒人的方式,收留庭庭、妞妞、莎莎(均爲化名)等未成年少女,讓她們在酒店工作,分別爲15天、7天、10天,主要都是從事坐檯陪酒,每臺600元。其中1名少女的父親發現後,嚇得報警提告。

警方調查後,沒收酒店5月營收帳單、110年4月坐檯表、坐檯紀錄表、小費收支紀錄、員工旅遊報名單等,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2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使兒童或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爲者,及34條,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移送法辦。

苗栗地院法官認定,媽媽桑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爲思慮不周,在未違反歡歡的意願下,讓花花自行決定是否讓客人摸胸以收取小費,犯罪手段平和,考量其從事服飾業、月收入約3萬元、家中又有罹癌之母親與祖母需照顧,且已與4位少女達成和解,故判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