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不踩坑丨這份“避坑指南”請查收
來源:哈爾濱發佈
亞冬會進入倒計時,哈爾濱旅遊也在逐漸升溫,很多外地的小夥伴也開始制定來哈旅遊、觀賽的出行計劃。爲了省心省力,跟團旅遊成爲很多人的選擇。在簽訂旅遊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一起看看道外區法院這份旅遊合同“避坑指南”。
旅遊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自主選擇權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或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知悉真情權
旅遊經營者不得虛假宣傳旅遊信息,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旅遊行程安排、價格等真實可靠。
合同轉讓權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遊經營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公平交易權
旅遊經營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者有哪些義務?
商品、服務的安全保障
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例如旅遊大巴不能具有安全隱患、提供的餐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等。
旅遊安全的說明警示
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可能會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警示,例如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路線和區域,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羣體等情形。
安全事故的處置救助
突發事故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者遭受人身傷害時,旅遊經營者及旅遊輔助服務者應當立即採取及時且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旅遊者作出妥善救助與安排。
注意識別霸王條款
在簽訂旅遊合同中,消費者表示有些“固定條款”看上去不合理也不能修改,即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雖不禁止使用,但要仔細識別格式條款中的“霸王條款”,包括旅遊經營者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內容等,比如“遊客在旅遊途中臨時性退團的,旅遊費用一律不退”“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時,遊客同意旅行者採用拼團的方式拼至其他旅行團”等,再如旅遊經營者以《告知書》的形式告知旅遊者“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有財物丟失,旅遊經營者概不負責”“旅遊者已知悉安全注意事項,如發生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
旅遊經營者在訂立旅遊合同時,對於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應當按照旅遊者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說明,旅遊經營者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的,致使旅遊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些條款的,旅遊者可以主張該些條款沒有訂入合同;對於其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旅遊經營者的責任、加重旅遊者責任、限制旅遊者的主要權利或者排除旅遊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旅遊者有權請求確認該些條款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遊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旅遊經營者責任、加重旅遊者責任等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旅遊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冰城+客戶端
記者: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