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強迫進購物站罰5萬元 自由潛水違規帶客最高噴20萬

▲交通部修法,強化旅行業管理。(資料示意圖/記者蔡儀潔攝)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明訂旅行社若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罰款從2萬元提高到5萬元,另旅行社使用遊覽車爲符合駕駛工時或車輛使用規定,將可罰5萬元。另自由潛水未持教練證明帶客最高罰20萬元。

爲了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包括旅行社辦理旅遊使用遊覽車,未於每日行程出發前依交通部公路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且情節重大,可罰5萬元外,未符合遊覽車駕駛汽車運輸業管理有關租用遊覽車駕駛勤務工時及車輛使用之規定,也可罰5萬元,未揭露行程資訊內容也可罰3萬元。

此外,旅行社若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罰款從2萬元提高到5萬元;旅行業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也新增罰款3萬元;旅行業未依規定於投保履約保證保險10日內,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保單資料,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新增開罰1萬元。

另修法也明訂違反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具該潛水活動相對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活動每人每次指導人次4人爲限;或增加1位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助教者,指導上限可增加爲6人。另若未持教練證明帶客,最高可罰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