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司法單位對性侵害農村留守女童事件 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

大陸司法兩高兩部指對性侵害農村留守女童等情形,應從重或加重處罰。(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25日主持記者會,說明大陸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意見》),對於性侵害農村留守女童等情形,決定應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要求有案必立、有罪必究、嚴格刑罰執行。

李廣宇指出,《解釋》具體而言: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問題。

經梳理出典型、危害性大各種情形,分別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例如,教師對學生、繼父對女兒、教練對運動員實施姦淫的,《解釋》規定在大陸 《刑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對特殊職責人員多次姦淫的,應加重處罰,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無期徒刑,罪行極其嚴重的,直至判處死刑。對侵害農村留守女童、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釋》也規定區分情形予以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迴應羣衆關切,體現罰當其罪。

二是應對犯罪態勢變化,解決新問題。

當前有犯罪分子利用網路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裸聊,索要裸照、視訊,繼而線上線下性侵害,甚至利用網路散佈性侵害的視訊、照片,犯罪線上、線下交織,危害很大,應當依法加重處罰,迴應資訊網路時代未成年人保護的新問題。

三是織密刑事法網,依法從嚴懲處。

《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凸出情形,作出加重處罰或者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規定。例如,強姦、猥褻過程中對被害人進行嚴重摧殘、凌辱的,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脅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曾因強姦、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等

李廣宇說明,大陸司法機關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強調「零容忍」,《意見》體現這一精神之處在於專門將「依法從嚴懲處犯罪」作爲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透過一系列辦案要求和程序規範織密法網。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立即立案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日。發現精神發育遲滯未成年人、幼女懷孕、產子或未成年人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等情況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管轄權不明的,先立案偵查,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證據蒐集與審查判斷進行專門規範,要求偵查過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全面摸排犯罪線索、全面覈查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同時,《意見》要求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防止逃避偵查,預防繼續犯罪。

三是嚴格刑罰執行。嚴格把握對性侵害犯罪分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嚴管嚴控。對於外國人在大陸領域內實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依法適用驅逐出境。對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適宜在繼續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