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色情護膚店遭警抄 他「鳥鳥戴套」成鐵證

男客鳥鳥還戴着保險套,成爲到色情護膚店買春的鐵證。 (非當事人意圖新華社資料照片

苗栗縣頭份警方6日晚間查緝色情,頭份鎮護膚店內一對男女雖經業者預警已「着裝完畢」,警方起初只在牀上找到一隻保險套外包裝,2人否認性交易,後來警方發現男子手部不自然地在重要部位遮遮掩掩,經警驗明正身」,原來保險套還掛在男子「小弟弟」上,成了重要證據

法律評析

在無充分證據的情形下,警方不得恣意送辦;因此,即便警方在破門前得知房內卻有性交易的情事,但未掌握確實的證據前,也只能作霸。

本案中,從事性交易的女子將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0左列被起訴,其規定如下:有各款行爲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奸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並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爲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該按摩店的負責人同時也有刑事責任,其以營業按摩店之方式供給男女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獲取利益,根據刑法§231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爲性交或猥褻之行爲,而引誘、容留或媒介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惟,我國現行法目前尚未有對買春者設有處罰之規定,故依刑法罪行法定原則嫖妓者目前仍屬無法可罰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