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單車環島遭電死 家屬獲國賠463萬

大陸男子2018年來臺單車環島卻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求償國賠,高雄地院與合議庭判家屬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錢姓男子2018年自大陸來臺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漏電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向高雄市府工務局養工處提出國賠,養工處認爲錢男是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我國國賠,高雄地院一審認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認爲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可適用《國家賠償法》,判養工處須賠償463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爲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錢男2018年8月12日從大陸來臺單車環島,同月16日行經路竹區時遭到路燈電擊,兩名民衆路過時,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方,趕緊報案送醫仍不治。檢警相驗發現,錢男左前臂至左手腕有12處燒灼痕跡,明顯遭電擊,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也爲電擊性休克,錢男父母跨海提告,要求高市工務局養工處給付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1165萬多元。

高雄地院一審時,養工處辯駁,大陸地區並無臺灣的《國家賠償法》,且錢男爲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我國國賠。

法官認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規定,且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可以認定養工處未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可能,判養工處須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9000多元,雙方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依相關證據,認定養工處確有過失;扣除大陸的撫養補助700萬元後,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養工處得給付錢男父母463萬多元。

原告委任律師鄭瑞侖表示,本案勝訴關鍵在於我國憲法把大陸地區視爲固有疆土,兩岸條例也認爲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