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對白小讓步 博取三院人事案?
目前待行使同意權的人事案,有法律層次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四席,八月一日上任)及憲法層次之監察院(計卅一席,八月一日上任)、考試院(計十一席,九月一日上任)、司法院(計七席,九月一日上任)。這是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的一個高峰期。
就NCC委員之人事案,規定於NCC組織法,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採簡單多數決。就考監司法三院人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立院職權行使法,經超過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之同意爲通過。實際運作上,當總統所屬政黨在立院有過半席次時,出於執政黨立委之強力護衛,被提名人選都能過關。
甫三讀通過之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系從嚴格化審查程序着眼,包括應採計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之罰鍰。
單純嚴格化審查程序仍有不足,報載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洪孟楷、翁曉玲等人分別提出NCC組織法修正案,有主張立法院應增設審查委員會、委員應依立院政黨席次比例;有主張增加委員名額,分散提名權,由行政院、政黨各推薦七名,其中政黨應依立院政黨席次分配名額;有主張委員設定爲五人,行政院長提名二人,其餘的三席由立院提名。
這三個版本得統整爲一個版本而展開對外協商。報導也指出,立院初審時,綠營主張政黨比例制違憲。
應珍惜人事同意權行使之時刻。最有效之選賢與能之方法,就是修法加上一點:以上之人事案「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爲通過」。
這是德國聯邦衆議院與參議院對於憲法法院法官人事案之同意權行使模式。這高門檻使得被提名人在專業、人品、政治獨立性上,必須通過三個在意識形態、主要政策、政治(乃至經社)利益上有嚴重對立政黨之審查,凡是高政治意識形態者、政治投機者、長年選舉出身之政治工作者,一般將難以獲得通過。
採行此制,直接原因爲我國向來的提名權與行使同意權模式,尚不足以確保人員之公正性與獨立性,NCC、監察院於若干重要議案之審議結果乃至過程難以令人信服,徒增政治紛擾與社會對立。
更根本原因在於,我國源於族羣、歷史、國家認同上之歧異,並經由選舉制度及長年之政治對抗動員(藍綠惡鬥),而存在着政治上分歧與社會上分歧,而擴張到整體社會下之媒體、學界、各同業公會界、經濟界等次體系,四散蔓延到下游、中游、上游之結構。
可以說,臺灣的每一處、每一個訊息,都充滿了政治對抗,消耗了整體社會的效能、創新、經主要政黨一致同意的大而有力的改革(例如都更)。
對於分歧社會最好的解方,爲公共權力與資源之分享,及政策上之溝通與協商,甚至逐步建立與擴張共識。就重要人事案而言,以立院三分之二委員之同意作爲門檻,即爲權力之分享,能避免偏鋒;更何況提名權依規定系由行政院長或總統所壟斷。
民衆黨就考試委員人選似乎與當局妥協,但也只獲得推薦一席。執政者似乎有意以對民衆黨小讓步,來博取三院人事案之霸業。重大人事同意權案在前,民衆黨當思天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