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乳完竟變4個乳房 整形名醫隆後不理判賠48萬確定

馬姓女子前年到醫美診所接受丁姓整形醫師的隆乳手術,術後第2天外觀「猶如四個乳房」,也就是「雙層氣泡乳」,她只好再接受矯正手術。馬女認爲丁疏失,求償68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判丁賠償48萬;丁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丁姓醫師數度改名,2013年時,他替一名病患施作抽脂、胃繞道、人工陰莖植入、自體脂肪移植、割雙眼皮與割眼袋等多項手術,手術時間長達8小時,結果病患休克死亡,他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丁也曾性騷擾一名抽脂女病患,法院判他賠25萬元。

馬女表示,2021年6月21日到醫美診所花了20萬元隆乳,丁姓主治、執刀醫師手術前未盡說明與告知義務,導致她無從得知手術過程、風險等;手術後第2天,她發現兩邊乳房有異狀,看起來像是四個乳房,且日漸嚴重、疼痛。

到大醫院就診,馬女才知道是隆乳術後雙層氣泡乳畸形,不是正常現象,只好再花38萬元矯正乳房。她認爲丁手術有過失,要求賠償68萬餘元。

一審時,丁雖親自出庭,但未提出爭執或抗辯,北院曾問丁何時可以提出?丁卻不當一回事,甚至連律師爲何沒出庭,一他會兒說是「之前找的吳律師人不舒服,後來又找黃律師,黃律師最近很忙」後又說「黃律師比較忙,後來就找吳律師。」北院根據就診紀錄、手術同意書、診斷書等相關證據,且丁不提答辯的理由反覆無常,質疑他刻意延滯訴訟,判丁賠償48萬元。

丁姓醫師不服,上訴二審。高院民事庭認爲,馬女在手術後乳房畸形,聯繫丁改善不果,而又經大醫院診斷是因整形手術導致,需後續治療及手術校正,她花了38萬改善。雖然丁抗辯馬女違反醫囑將束帶綁在胸部上方,才導致術後畸形,但馬女提出新光醫院的資料駁斥,高院認爲丁在一審時延滯數月才提出女病患的病歷資料,且上頭記載手術日期錯誤,且查無相對應編號的圖片,又未依醫療法第68條第2項規定在塗改處簽章、加註日期,病歷資料真實性可疑。

高院認爲丁姓醫師在替人隆乳後變畸形,卻又沒協助改善,被害人還得另外進行矯正手術,請求賠償矯正手術費用38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有理,丁不得再上訴。

馬姓女子到臺北市一家醫美診所動隆乳手術,術後第2天外觀「猶如四個乳房」,也就是「雙層氣泡乳」,她只好再接受矯正手術。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