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韌:免罰”不等於“免責”

來源:中國城管專刊

今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爲免罰清單》正式實施。其中,對涉及佔路、戶外廣告等城市管理領域的5種輕微違法行爲設定免罰情形,對市場主體“無心之失”且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予以“容錯”。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執法監督處處長劉韌提到,根據免罰清單,在天津範圍內,快遞公司、汽車修配服務點、餐飲服務企業等擅自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廣告設施所有者未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和完好,未經許可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臨時佔用期滿未按規定進行恢復等5種情形,在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將不予以行政處罰。

“免罰”要有據可依

爲執行好免罰清單工作,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在出臺免罰清單的同時,及時制定了相應的配套制度,如明確實行“一案三書”(“三書”是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誠信守法承諾書)的執法程序、細化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爲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有效開展執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導,使具體執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行,確保免罰清單制度落實落地。

對於執法標準,劉韌認爲要明確以下三個方面:

處理方式。要根據城市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結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市場主體違法行爲輕微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免予行政處罰。需要說明的是,責令限期改正後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仍將依法處罰。

正確界定何爲“輕微”。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符合“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所以“輕微”違法行爲的界定,應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結合執法實際,依據《行政處罰法》以及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綜合考量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後進行確定。

對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爲處理,酌情免罰。清單本着積極、審慎的原則,列明瞭5項免罰情形,但這不是應當免於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着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爲不能“免罰”。要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對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執法要有溫度

劉韌提到,免罰僅是免除了行政處罰,但並未免除所有責任,市場主體本身應及時履行糾正違法行爲、消除影響的責任。同時,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對一線執法人員要加強教育宣傳、加強證據固定,多數輕微違法行爲僅“首次免罰”,如首次免罰後再次出現違法,第一次被免罰也將與違法持續時間的長短、造成的社會影響、糾正程度等因素一同被納入處罰考量,確保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據瞭解,天津市城管執法部門嚴格落實免罰清單要求,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爲,嚴格對照免罰清單的適用情形,認真落實免罰規定。

劉韌舉例說,4月1日,天津市城管執法總隊隊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一家快遞公司門前違規佔路,堆放了大量快遞包裹,嚴重影響了行人通行。執法人員立即找到公司負責人進行詢問,負責人解釋說正值分揀快遞的高峰期,店內人手有限,所以在道路上堆放的快件一直沒有搬至屋內,導致快遞包裹長時間佔用人行道,給行人通行帶來了不便。

按照以往,執法隊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對這家快遞公司進行罰款。免罰清單正式頒佈後,針對這家快遞公司首次發現的佔路經營問題,在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執法隊員按照法定程序,先後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減免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要求該公司負責人簽訂了《誠信守法承諾書》,引導其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向當事人宣傳最新出臺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爲免罰清單的規定,對首次發現違法行爲且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當事人說他還真沒有想到執法部門能夠這麼人性化,心裡感到很溫暖,一再表示自己今後一定尊法守規。

劉韌認爲,這不僅有助於打造法治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同時也是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推行執法免罰的法制保障。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讓市場主體非常直觀地感受到行政執法工作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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