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資產——加密貨幣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可以分割

本文作者:李靜 王莉 楊洋

加密貨幣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分割,在離婚訴訟中對於一方持有的虛擬貨幣需要提前掌握秘鑰,不能等到判決或執行階段,或者在離婚訴訟中訴請主張分割加密貨幣並交付的同時,可一併提出金錢賠償作爲替代履行方案。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0)京0101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判決:“一、(化名)王X與(化名)李X離婚;……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李X向王X支付以太幣(替換數據)70.3063556ETH、人民幣XX元;……”後該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但該判決在執行中遇到困境,王X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李X應向王X支付以太幣(替換數據)70.3063556ETH,通過申請執行法院認定“被執行人到庭表示不掌握相關虛擬財產平臺信息,該平臺已無法進行交易,故無法協助,對此,申請人表示無法提供案涉虛擬財產協助執行單位的名稱及聯繫方式”,並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訴爭以太幣並未轉到王X名下。

李X在原一審案件中認可購買以太幣,但該財產屬於虛擬性質,存放於平臺中,現李X主張從火幣網購買以太幣後,在PLUSTOKEN平臺投資,現該平臺無法運行,並改爲PLUSCOIN平臺,現在等消息,並提交相關證據,其在原一審案件中亦提交了相同證據,用以表明“PLUSTOKEN平臺從6月29日開始無法正常交易”,現雙方均未提交案涉以太幣轉移交易記錄,現無證據證明李XX存在轉移案涉以太幣的情形。最後,關於以太幣等,相關部門出臺了政策規範,雙方應遵守相關規範要求。綜合本案案情和現有證據,李X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採取了侵權行爲,導致(2020)京0101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關於以太幣的內容終結執行,因此,李XX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對此難予支持。

加密貨幣在刑事案件中亦遇到查控、追回困境

(2020)蘇09刑終XXX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27日至28日,A在明知PlusToken平臺負責人B被公安機關抓獲,相關數字貨幣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積極與C進行合謀,轉移、窩藏比特幣(BTC)1377.78184619個、達世幣(DASH)111.94964個、狗狗幣(DOGE)12243361個、萊特幣(LTC)3333.564個、比特現金(BCH)397.21967個、柚子幣(EOS)300000個、以太坊(ETH)2777個。根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案發時上述數字貨幣價格摺合人民幣150,334,576.48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A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之後,將其中450個比特幣進行了兌換並轉移隱匿。因上述被告人的藏匿及轉移行爲,最終造成456個比特幣、573181.4個柚子幣和911個以太坊無法追回。

總結:

加密貨幣特性所導致的執行難是全球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加密貨幣的支付需要所有者的私鑰驗證方能完成交易,私鑰一般是所有者自身保管或被平臺、中介機構保管兩種情形,而該類平臺或中介機構目前基於我國不認可其合法性的原因皆爲外國機構,目前法院對此也很難查控及追回。

律師建議:

在離婚訴訟中對於一方持有的虛擬貨幣需要提前掌握秘鑰,不能等到判決或執行階段,或者在離婚訴訟中訴請主張分割加密貨幣並交付的同時,可一併提出金錢賠償作爲替代履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