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控他一天抽40支菸刻意毒害 法官親自到場查真相
臺中市陳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是鄰居,但陳指控,謝在2021年5月間,短短9天內每日抽菸「40根」,刻意製造大量二手菸飄進他的住處,造成「毒害」,向謝請求10萬元賠償,還要求禁止謝在其住處半徑100公尺內居住、暫留,一審駁回,陳上訴,二審認定,法官已到場勘驗,在謝於騎樓抽菸狀況下,陳家門窗開啓,無聞到煙味,駁回陳訴請。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是鄰居,陳指控謝在其住處附近的騎樓抽菸,從2021年5月9日至17日,短短9天時間裡,每日抽菸40多根,大量的二手菸飄進他的住處,造成毒害。
陳男也說,曾在2021年1月間,即與謝男因二手菸問題,在臺中地院達成調解,當時謝賠償他5000元,不過因謝違反調解條件,因此向法院提出告訴,索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另外謝也需因爲違反調解條件,依強制執行法,裁處謝30萬元怠金,也要求謝需在判決確定後30天內搬離,且限制謝居住、租賃或暫留他住家範圍半徑100公尺內。
一審審酌,此案陳男需負舉證責任,雖然陳指控謝有「密集嚴重持續毒害」的行爲,但是僅有一段在2021年5月17日的一段3分鐘的影片,該影片可知影片中的確有一名男子抽菸,但男子抽菸的地點,不是菸害防制條例規範,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謝男也已成年,也非該法管制吸菸的對象,無公權力可實施強制管制,因此駁回陳男訴請。
陳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謝男出庭時強調,他沒有每日吸菸40多根,而且陳在其租屋處的對面空地,架設錄影設備,違法偷拍他在2021年5月12日、17日在騎樓抽菸的狀況,但騎樓與房屋間有水泥牆間隔、陳住處也有氣密窗,二手菸不會飄進陳的住處。
二審審酌,此案有法官到現場勘驗,在謝於騎樓抽菸的狀況下,法官到陳男住處內,雖然在陳男住家門口有聞到煙味,但進入陳屋內後,開啓窗戶約2至3分鐘時間,即未聞到煙味,而且陳拍攝到謝在2021年5月12日、17日的兩段影片僅長約36秒、1分多鐘,也無從認定謝男有任何不法。
二審認爲,陳舉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謝兩次抽菸行爲,已密集製造相當於每日抽菸40多根以上的二手菸,並已造成陳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人格權的不法侵害,據此駁回陳上訴,仍可上訴。
臺中市陳姓男子指控鄰居一日吸菸40根毒害其生命,臺中高分院認定陳無證據,判他敗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