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戶糾紛怕對己不利 男騎車追撞、持刀潑化學藥劑傷人遭判刑

彰化吳男2021年間騎機車尾隨鄰居「小莉」並多次追撞,持刀及1瓶不明液體噴灑灼傷「小莉」雙眼,事後,吳向警自首。一審以傷害罪判刑3月;二審以犯行不宜過度輕縱,改判刑5月。(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彰化吳男懷疑鄰居「小莉」恐對他不利,2021年間見「小莉」騎機車行經,即尾隨並多次追撞,她憤而停車理論,吳再催油門衝撞,「小莉」人逃車倒,他還不罷手持刀及1瓶不明液體噴灑灼傷「小莉」雙眼,她大喊救命,經人制止,吳事後向警自首。一審以傷害罪判刑3月;二審以犯行不宜過度輕縱,改判刑5月,仍可上訴。

據瞭解,「小莉」曾控告吳性騷、發生垃圾處理等紛爭,吳懷疑「小莉」恐對他不利。2021年11月26日晚間6時許,吳騎機車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巧遇「小莉」也騎車經過,即尾隨在後,並2度追撞。「小莉」憤怒停車理論,豈料,吳又催油門衝撞,所幸,她及時逃躲未受傷、機車倒地。

吳高舉刀子,並擠壓1瓶不明液體噴灑「小莉」,所幸,她戴安全帽及口罩保護,但雙眼受到化學性灼傷;吳還不罷手,又騎機車猛追,由後方噴灑不明液體,「小莉」外套多處變色遭損,「小莉」跑進民宅前大聲呼救,民衆出面制止,吳才騎車離去。

吳自行到彰化縣和美分局嘉梨派出所自首,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後,因身體不適經人就醫。「小莉」經醫院診斷雙友友化學性灼傷,治療後認定視力及眼力未受損。

至於吳經診斷爲「器質性情感精神病」,心智年齡約爲12歲,大腦因長期不正常放電,處理速度不若常人,並沒有達到「不能控制」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程度。

檢方以吳騎機車撞擊「小莉」7次,又持刀、朝她頭部潑灑具侵蝕性不明液體致人受傷,依殺人未遂罪將吳起訴。

一審法官以雙方吳強烈的感情及財務糾葛,難以認定吳有殺人動機,且潑灑不明液體造成「小莉」角結膜炎,該液體並非強鹼或強酸,並未造成嚴重傷害,符合自首的減刑規定,但不符《刑法》19條減刑規定,依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以吳高舉刀子恐嚇危害「小莉」,的危險行爲,並使她雙眼灼傷,造成極大的驚懼,不宜過於輕縱,且吳坦承犯行,有意和解,但雙方對賠償金額有差距而未能達成和解,撤銷原判,改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