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批評以色列=反猶=種族歧視?

這波學生運動也掀起批評以色列難道就等於反猶太人的辯論。(路透)

廖元豪

反猶察覺法只有六個條文,表面看不出什麼實質規範內容。它宣告,對猶太裔的歧視,就是聯邦民權法禁止的「種族」歧視。然而,實務上本就如此解釋,並無新意。關鍵在於,該法第四條規定,所謂「反猶」,應參酌「大屠殺國際紀念聯盟」(IHRA)二O一六年宣佈的定義。同法第五條則明確規定,聯邦教育部在處理民權法的「種族歧視」時,必須把「反猶」納入範圍。這麼一來,「反猶」不只是道德瑕疵,而是違法行爲,聯邦主管機關及法院可據以處罰各個學校。更因IHRA定義的「反猶」範圍極寬泛,除暴力、騷擾、敵意「行爲」外,各種言論、態度、標語也被納入「反猶」。而這就是反猶察覺法可怕之處。

IHRA定義下的「反猶」,幾乎包含各種對猶太人或以色列不利、偏見、敵視的話語。若有人說(或貼文、寫作)「猶太人都控制了媒體」、「猶太人害死耶穌」、「大屠殺是虛構的(或猶太人誇張了屠殺規模)」、「猶太人沒有建國權利」、「以色列的政策簡直就像納粹」…統統叫做「反猶」!尤其反猶察覺法只適用在教育領域,這根本就是針對各大學抗議風潮來的。大學生抗議的口號或許頗有爭議,有些甚至已構成「仇恨言論」,但畢竟還只是「言論」。美國各地警察驅散學生,也只能以他們「違法佔用場地」爲由,而不能基於他們的「言論內容」!

美國民權法禁止的「種族歧視」,一向不包含單純的「言論」。各種極端政治主張,甚至3K黨、納粹黨,以及各種族羣相互批評的言語,都受憲法保護。只要不動手動腳,也沒在教育、工作等領域因種族而爲差別待遇即可。言論,必須要嚴重到直接面對面「騷擾」或「恐嚇」的地步,纔可能被當成種族歧視。然而照IHRA的定義,大學校園抗議者即使只喊象徵巴勒斯坦建國的「從河到海」,都可能因其隱含驅逐以色列人,或否定以色列國,而被定位爲反猶,並構成「種族歧視」。

IHRA定義的作者之一Ken Stern亦反對反猶察覺法。在他看來,IHRA的寬泛定義是「研究用途」,而不是爲了「立法」。他表示,如果政府可以界定何種言論可(在校園)講授,或何種觀點可得到政府補助,以及其他事項,那跟麥卡錫時代有何不同?

衆議院很「奸巧」地在該法案加上些文字,表示法案並未增添教育部任何權力,也不能被用來減損言論自由。然而,司馬昭之心衆人皆知。反猶察覺法雖不是刑法,但它當然可用來對付任何批評以色列的言論,且會造成更大的衝突對立。

行政院近日公告的「反歧視法」草案,也引起部分團體擔憂其是否會以反歧視之名,侵害言論與宗教自由。目前看來,草案內容還算相當謹慎、剋制。一方面大幅度禁止歧視,促進社會平等;但原則上不直接處理「歧視言論」,對於騷擾的管理也限於對「特定人」。雖仍有可商榷之處,但沒有爲了政治正確而過度管制,也至少維持了「百分百言論自由」的精神。(作者爲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