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國籍法是一中國籍,賴總統錯了

賴清德總統五二○發表了一篇充滿雄心壯志的就職演說。從他選舉勝出開始,各方就在關切,這位「務實臺獨工作者」,有沒有可能在就職演說上凸顯「一中一臺」、「兩個中國」?或是爲顧大局,仍依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的「兩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稱呼兩岸關係?

答案揭曉,這篇看來友善又陽光的演說,雖然宣稱「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但從頭到尾均以「中國」稱呼對岸,完全不使用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的「大陸地區」。

更直接卻也明顯錯誤的一段,則是用憲法導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如果真的有讀憲法、國籍法,反而會得出「兩岸人民均爲中華民國國民」的「一中」結論。也就是因爲國籍法這樣的規定,我們才需要另定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兩岸關係條例,把兩岸的「中華民國國民」區分成「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

賴總統引用憲法第二、三條,表示「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爲中華民國國民;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似乎認爲只有臺灣人民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中華民國主權限於臺灣地區人民。

然而,國籍法是採「父母血統主義」,與出生地原則上沒有關係。現行國籍法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爲中華民國國民」,則爲中華民國國民。所以新生兒是否爲中華民國國民,要看他的父母是否爲我國國民。那就要追到「父母出生時」的國籍法。民國八十九年以前的國籍法規定「生時父爲中國人者」爲中華民國國民;民國十八年立法之時,條文規定的「中國人」,當然泛指全中國。

用賴總統當例子。賴總統出生於民國四十八年,他是中華民國國民,因爲「生時父爲中國人」,他的父親在當時被認定是「中國人」!在那個無人懷疑「中華民國包括全中國」的時代,剛出生的賴清德自然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有趣的是,這個規定也使得絕大部分「大陸地區人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大陸人民中,與賴總統年紀相仿的人,父親應該都是在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前出生的,也適用中華民國國籍法,他們也因爲「父爲中國人」,而成爲中華民國國民。

民國八十九年之前出生的兩岸人民,只要「生時父爲中國人」,依法都有中華民國國籍,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即使民國八十九年之後出生者,也因「出生時父或母爲中華民國國民」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是因爲國籍法難以處理兩岸分治狀態,纔有憲法增修條文一方面區分「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同時授權用法律另外處理兩岸人民的關係。這纔有兩岸條例把設籍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稱爲「大陸地區人民」;而將設籍自由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稱爲「臺灣地區人民」。

這也是之前有關國家賠償法案件,法官判決「大陸地區人民是國民而非外國人」的原因;更是我們所有處理「外國人」的法律,都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的理由。行政院後來函釋硬說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但行政函釋沒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它完全無法解釋國籍法的前世今生。

所以,要說國籍、國民身分,其實那是最標準的「一中」(一箇中華民國)啊!怎會導出兩國「互不隸屬」呢?賴總統引錯憲法第二、三條,沒搞懂國籍法規定,更不顧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一國兩區」概念,這叫做「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恪遵憲法」嗎?(作者爲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