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制欲速不達 再籲大法官延期審理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華民國建國百餘年來,臺灣地區之憲政發展跌宕起伏,新局始於民國113年立法院呈三黨無一過半。此政治生態之形成,正可爲長期受阻之國會改革開啓良性互動契機。
筆者日前投書媒體呼籲推遲8月6日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言詞辯論,嗣後更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交意見書,冀爲本案審理略盡棉薄。然迄今未見迴音,爲國家憲政發展,不得不再次執筆懇請審慎考量。
筆者深知,亦有朋友勸諫,認爲不應在意見書中提及推遲審理之建議,恐引大法官們不快及審理失焦。然而,筆者深感推遲審理有其必要性,本於法律人之職責,爰提出以下望大法官明察:
一、程序反常不循既定先後,有失司法威信及程序正義。
憲法法庭於5月3日公告延期審理禁止選前公佈民調案及受刑人勞作金案,7月12日又公告延期宣判死刑存廢案。然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竟能插隊審理並作出暫時處分。此種不循既定程序之審理方式,實違反程序正義,難以服衆。
且死刑存廢案關乎37條人命,結果或予或奪,無論如何判決,皆將在臺灣法制史烙下不可抹滅之一頁,若判決認死刑合憲,37名死刑犯將面臨執行的命運;若認定違憲,則可能引發社會對治安維護之疑慮。
倘與國會改革案併案而治,顧此失彼難免。大法官智慧雖高,然一心二用,亦恐不免偏頗。推遲審理雖看似小事,卻關乎司法公信,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唯有審慎行事,方能確保判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審理倉促質量難兼,援引新觀點更接近新民意。
國會改革事涉民主根本,其審理不僅要合於法定程序,更應兼備充分之民主正當性。10月將有7位大法官任滿,待新任總統賴清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新任大法官上任後再予審理,不僅審期更爲充裕,亦可匯聚新任大法官之多元視角,提升判決說服力。此舉(亦即新任總統提名經現任立委選出之大法官)較能彰顯新民意對憲政發展之立場。
憲政環境瞬息萬變,新任大法官必能帶來更契合時代之思維。且15位現任大法官皆由前總統蔡英文所提名,藉由新舊大法官共議共決,較能彰顯司法獨立超然立場,以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憲政發展涉及國本,豈能拘泥一時一地?適度延後審理,不僅有助各界靜心思考,亦可爲我國民主法治奠定更加穩固之根基。
三、國本爲重從容審議,以耐心智慧創制新猷。
立法權之健全與否,直接反映一國民主法治之健全與否。眼下國會改革雖非盡善盡美,卻是朝正確方向邁進之關鍵一步。大法官在審理本案時務須洞悉,立法權之提升往往標誌着民主政治之躍進。倘若輕率限縮立法權,不僅可能窒礙民主發展,更可能導致憲政失衡。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推遲審理,新任大法官仍可就暫時處分之必要性重新評估。不僅不致形成憲政真空,更可爲本案審理預留更多思辨空間。吾人期盼,在智慧火花激盪碰撞之下,大法官們必能作出一個維護憲政秩序又能推進民主法治的醍醐妙判。
法治之路崎嶇曲折,唯有大法官以高瞻遠矚之眼光,運籌帷幄於千鈞一髮之際,方能做出各界信服之裁斷,開創我國憲政發展之嶄新局面。如今8月6日之期迫在眉睫,懇請大法官疑案慎斷,將113年度憲立字第一號預定之言詞辯論,推遲至新任大法官就職後再行審理,莫操之過急。
庶幾百尺竿頭,法制向法治更進一步,共創上善若水以臻良制之美好願景。(作者爲法庭之友、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