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融“補漏”!禁止融資買入證券用於償還融券負債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易妍君 廣州報道
繼“限售股不得融券”之後,券商兩融業務規則又有新變化。
自2024年1月15日起,廣發證券禁止融資買入證券用於償還融券負債,即信用賬戶中現券持倉少於融資合約數量時不允許現券還券。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舉能夠防止投資者進行不合理的套現,規避上市公司股東繞道減持套利。
近期,針對兩融業務的監管有所升級。監管方面明確提出,券商應“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爲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切實提高業務水平”。
防止“兩融套現”
近日,廣發證券公告,“決定禁止融資買入證券用於償還融券負債,本次調整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
對於這一調整,廣發證券表明是爲了加強風險管理,防範兩融業務風險。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禁止將融資買入證券用於償還融券負債,實質上是券商爲了防止投資者利用這種方式進行不合理的套現,規避上市公司股東繞道減持套利。
簡而言之,券商之所以設置上述禁止條款,根本上是爲了防範“兩融套現”。
作爲交易工具,融資融券交易的本質是爲了方便客戶投資操作且更好地規避市場風險。但過去,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交易來套取資金,實施繞標(購買非標的證券)、融資(融資轉出信用賬戶)等非正常交易行爲,即“兩融套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對於“兩融套現”可能帶來的風險,此前監管方面曾提到,“兩融套現”實質爲投資者利用交易指令改變還款順序,將專項融資款轉換爲可自由支配資金,打破了兩融固有的交易機制,造成負債對應持倉和擔保品不匹配,降低了兩融業務透明度,增加了信用風險。
同時,標的範圍、擔保品折算率調整等,是兩融重要的逆週期調節措施,而套現繞標實質上擾亂了交易機制,可能影響現有調節措施的功能發揮。
此外,據瞭解,過去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將套現資金用於償還股票質押融資債務,將質押融資負債轉換爲兩融負債,一方面實現融資加槓桿的目的,另一方面規避了上市公司股押到特定比例的信息披露義務。在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時,兩融擔保品價值波動的風險可能與股票質押風險相互傳染。
需要提及的是,現行兩融業務規則已明確:在交易標的上,兩融標的不得超出交易所規定的範圍;在資金用途上,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的證券所得價款,應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監管從嚴
在廣發證券調整業務規則之前,部分券商修訂兩融業務合同的動作也引發市場關注。
2023年10月下旬以來,國泰君安、中泰證券、湘財證券、國金證券等多家券商陸續發佈修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公告。
其中,2023年12月25日,國金證券發佈關於修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合同》條款的公告,其新修訂合同條款涉及限售股不得融券、不進行不正當套利交易、交易提前到期條件等內容。
較早之前修訂融資融券合同的中泰證券,主要對融資保證金比例、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或戰略配售股份等有轉讓限制股份的股東的融資行爲進行了規範。
業務規則不斷“打補丁”的背後,針對兩融業務的監管趨於嚴格。
去年下半年以來,監管方面持續完善兩融業務規則,並對券商提出了“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爲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的要求。
回溯來看,2023年10月14日,滬深北交易所同步發佈了《關於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安排》”)。
《安排》明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進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
同時,《安排》要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覈查投資者情況,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爲進行前端控制,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
不過,新規發佈後,各家券商具體落實情況不一。“個別證券公司存在關聯方覈查不夠深入等問題。”監管方面指出。
對此,2023年12月27日,監管方面表態,下一步,將全面強化穿透式監管,一方面壓實證券公司責任,督促證券公司按照“看不清,不展業”的要求,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爲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切實提高業務水平。
另一方面強化監管執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監管的工作機制,對通過多層嵌套、合謀交易、串聯套利等方式違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爲從嚴打擊。
一位市場人士指出,監管趨嚴背景下,券商將更加註重兩融業務的風險防範,而規範融資融券交易也有利於穩定市場秩序、維護市場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