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碰瓷”40餘次 “大數據”鎖定肇事司機

劉洋 廖小 趙莉

日常駕車出行,與別車剮蹭或發生磕碰,是較爲常見的現象。或是自身責任,或是對方擔責,按照相關保險流程處置或自行維修即可。然而,若是一個人駕駛車輛一年內發生近30起交通事故,且自身每次都無責,還能得到對方給付的車損賠償,這可就並非簡單的交通事故了。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蓄意駕車“碰瓷”案,“碰瓷者”被該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

2022年3月8日,鄒某某駕車途中向左變道幾乎完成時,與後方駛來的一輛出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認爲是對方責任。報警處理後,交警部門判定鄒某某負全責。經與對方協商,鄒某某賠償無責駕駛方450元。

無獨有偶,同年3月23日,熊某某駕車途中向右轉彎時和左後方駛來的一輛出租車發生碰撞,交警判定熊某某負全責。經保險公司定損,熊某某賠償無責駕駛方1200元。

類似情形,張某某、蔣某某等40餘人均遭遇過。很快,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排查中,發現了前述異常行爲。經調查,事故中的無責方駕駛員均爲出租車司機羅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其駕駛車輛發生類似交通事故多達數十起。

掌握該線索後,公安機關走訪了事故“責任方”駕駛員,並建立數據模型對相關事故進行分析,發現羅某的上述行爲涉嫌“碰瓷”,遂迅速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後移送審查起訴。公訴機關經審查後,以羅某涉嫌犯詐騙罪,向渝北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爲,羅某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利用“變道讓直行”的交通規則,趁對方車輛變道、轉向、掉頭之機,不減速甚至加速而故意碰擦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其主觀上系故意;在交警部門處理事故過程中,隱瞞該事故系其故意製造的真相,致使對方車主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爲此對方車主或保險公司支付了賠償款。羅某主觀上具有非法騙取他人錢款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騙取本不應獲取且數額較大的賠償款的行爲,已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法院認爲,羅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本應負全責。因羅某蓄意隱瞞事故系其故意製造的真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單一事故中亦難以認定其主觀故意,從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定對方全責,羅某以此向對方索取財物,明顯屬於惡意“碰瓷”,其騙取財物數額已達數額較大標準,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退賠。羅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5.4萬餘元。

法官說法

多方聯動 共護交通安全

交通“碰瓷”的行爲人多利用道路擁堵、交替通行等複雜路況條件作案,該行爲不僅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也影響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更嚴重損害社會誠信體系。近年來,像羅某一樣駕駛出租車或網約車“碰瓷”的人並非少數,爲源頭防範碰瓷“行爲”,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需多方聯動、共同發力。

首先,出租車公司、網約車平臺應當加強事前准入管理,對公司及平臺駕駛員的駕駛經歷、交通責任事故、犯罪記錄等背景情況進行覈查,發現有相關“碰瓷前科”的,不予招錄;強化對駕駛員的監管和車輛行駛情況的實時監控,發現異常駕駛情況的,及時預警處置。

其次,駕駛人行車途中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發生事故後,注意保護事故現場並拍照、錄像固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及時提交現場照片及視頻、交通事故認定書、賠款記錄等相關證據。

再次,建立完善的駕駛人、保險公司、交管部門三方信息溝通及聯動處置機制。遭遇疑似“碰瓷”事故的駕駛人員、頻繁對特定車輛或特定駕駛人員理賠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舉報或反映前述異常駕駛情況;交管部門可根據舉報情況,及時篩查、預警相關車輛及人員,對存在“碰瓷”行爲的人員進行調查、約談及相應懲戒,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