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見男友與小三滾牀單 她怒比「這一根」3000元飛了
吳女在衆人面前對陳男比中指,被依妨害名譽罪判處罰金30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一名吳女與陳男爲情侶關係,某日卻撞見陳男與A女衣衫不整共處一室,吳女心生不滿,決定解除陳男幫母親投保的保險,雙方相約談退款卻無共識,前往派出所協調仍不歡而散,吳女離去時見A女到場,認爲陳男說不會再與A女見面都是謊言,在派出所前怒批陳男欺騙她並比中指。法官日前依法判處罰金3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11年4月某日吳女前往陳男的健身房面談退款事宜,但到了營業時間結束時仍無法達到共識,之後2人前往派出所續談,但依舊沒有共識。到了凌晨2時許,警察陪同2人步出派出所後,陳男幫替吳女招計程車,吳女突然見到A女前來,頓時怒火中燒。
吳女爆氣怒罵陳男,之前說不會再與A女見面都是謊言,一氣之下便在派出所前飆罵陳男欺騙她,還氣得對陳男怒比中指。
法官審理時,吳女表示沒有對陳男比中指的這段記憶,所以無法承認或否認。
法官認,A女到場時,吳女在派出所前大聲表示自己遭陳男欺騙,並在警察及陳男面前對陳男比中指等情事,A女及在場警察都證實,足認告陳男指稱其遭吳女當衆比中指侮辱應與事實相符。
法官認,而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舉中指之手勢系意指辱罵「三字經」等言語之肢體化,含有侮辱他人、貶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地位之意義。被告以前述手勢侮辱告訴人,且侮辱地點爲延平派出所前,當時亦有數人在場,自已該當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法官審酌,吳女認爲自己遭到劈腿及欺騙,一時氣憤而做出公然侮辱犯行,貶損陳男之名譽。吳女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審理期間多次表達願意當庭向陳男道歉,犯後態度並非惡劣。衡量吳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極其身分、背景、月薪約2萬多元等,日前依妨害名譽罪,判處罰金3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