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要更有力
廉政署系設於法務部之下的專責反貪暨肅貪機關,廉政署爲強化肅貪成效,實際運作透過「派駐檢察官」機制,由檢察官直接參與並指揮廉政官辦案。自2011年成立以來,已偵辦桃園縣政府葉前副縣長收受賄賂案、基隆市黃前議長詐領公款案、新北市政府許前副市長收受賄賂案及司法官涉貪等社會矚目案件,交出了不錯的成績單。
不過,受訪民衆認爲可能涉及貪腐的人員,是以立法委員與縣市議員的49%及48%爲最高,反而傳統印象中較易收賄的警察、公務員及稅務人員,分別僅18%、16%及13%。易言之,廉政署肅貪對象及成果仍侷限於地方級官員,對於民衆所深惡痛絕的中央、地方民意代表等對象並未完全到位。
惟此乃「非戰之罪」,問題癥結不在於人,而在於制度。
首先,廉政署成立之初,設置層級過低,功能弱化,已難發揮統籌全國肅貪、防貪之目的;而廉政署的屬性等同於調查局,二者功能重疊,有疊牀架屋之嫌。
雖然歷任廉政署長皆由檢察長接任,並規畫「派駐檢察官」之變通,然因署長之定位僅屬「司法警察官」,並無權指揮、督導派駐檢察官,體制上仍應循各地檢署指揮系統,透過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層層審覈後,才能進行各項令狀聲請或傳訊等偵查作爲,指揮系統繁冗,有如雙頭馬車,事權難以統一;甚至派駐檢察官亦非專責,仍需分擔原地檢署沉重業務,難以全力打貪,不免影響後續偵查作爲及肅貪成效。
釜底抽薪之道,廉政署之定位宜改造爲廉政檢察署,設檢察長、副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若干人,受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廉政檢察署因業務需要並得設置分署。廉政檢察署除得調度司法警察(官)外,並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辦案。
只有將廉政署重新定位、植上虎牙,才能真正發揮肅貪、防貪能量,讓人民感到清廉像空氣一樣清新自然。(作者爲基隆地檢署檢察長、司改國是會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