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曠職3天辯「有憂鬱職災」 女設計師丟了月薪71K工作

在旅行社擔任視覺設計師、月薪7萬1500元的莊女因連續3天曠職被公司終止契約,她辯稱因職業災害無法上班,提告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在旅行社擔任視覺設計師、月薪7萬1500元的莊女,2020年3月因連續3天曠職被公司終止契約,她辯稱因職業災害無法上班,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要求復職,但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莊女非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不能請假,曠職3天公司可終止僱傭,判她敗訴。可上訴。

莊女提告表示,她從2019年4月15日起任職於旅行社的視覺設計師,月薪7萬1500元,同年11月起因公司指派工作時程不合理,使她過度加班致送醫急診有焦慮、合併失眠症等狀況,醫師建議她休養1個月避開工作暴露。

莊女說,公司在2020年4月1日以她於109年3月27日、3月30日、3月31日連續3日曠職,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她因職業災害無法上班,公司解僱不合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一審及二審都認爲,莊女所罹疾病既非屬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致無法事先請假,並其連續缺勤3日之期間,亦無不能委託同事、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或以通訊軟體等方式報告單位主管請假,公司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爲由終止勞動契約屬合法,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