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兩個直接”準確把握“財產信息”內涵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財產信息看似是個非常清楚的概念,實際上其內涵與外延並非涇渭分明。司法實踐中,圍繞財產信息的認定所產生的問題比較突出,也足以說明對於財產信息的認定尺度和範圍寬窄不一。基於此,必須正確界定財產信息。這不僅是一個涉及罪刑輕重的科學量刑問題,而且是一個關係到罪與非罪的定罪問題。
從文義解釋上看,財產信息不能僅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爲“涉財產信息”。不僅刑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對財產信息進行界定,《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也沒有相關界定。這就需要進行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和比較解釋都是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其中文義解釋被認爲是一切解釋的出發點和終點。對財產信息的文義解釋,即按照財產信息的字面含義來理解其含義,不能脫離財產信息“可能有”的語義射程,這是文義解釋的底線。我國刑法第91條和第92條分別對公共財產和私人所有財產進行了界定。根據規定,股份、股票、債券、車輛、房產等財產毫無疑問都屬於刑法上的財產,但是上述財產的相關信息卻不能想當然地解釋爲財產信息。如果將財產信息僅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爲“與財產有關的信息”或者“涉財產信息”,那麼就會得出某物品屬於刑法上的財產,某物品的信息就屬於財產信息的擴張性結論。財產信息作爲《解釋》規定的4類敏感個人信息之一,一旦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爲“涉財產信息”,必然使得財產信息概念泛化,外延無限延伸,最終造成“財產信息”概念的“口袋化”。立足於侵犯財產信息50條入罪,重大信息500條入罪與一般信息5000條入罪的入罪標準來看,對財產信息僅僅按照字面意思進行文義解釋,必然大大降低該罪的入罪門檻。《解釋》將個人信息分爲敏感、重要與一般三個類別,其中與財產有關的信息在重要和一般個人信息裡普遍存在。可見,在解釋財產信息時單純按照文義解釋還不夠,必須通過體系解釋、比較解釋等其他解釋方法對其含義進行適當的限制,否則就會導致財產信息概念的“口袋化”,有違立法的目的與初衷,影響刑法公信力。
從體系解釋上看,財產信息必須是足以危害特定自然人財產安全的信息。體系解釋就是將財產信息放在《解釋》中所處位置的上下文及其他相關條文中確定其具體的含義。必須以法益侵害的視角對財產信息進行體系性考察。從法益侵害出發,判斷某個信息是否財產信息的關鍵在於該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個人財產安全。財產信息不僅涉及特定自然人的隱私,而且與公民個人的財產安全直接相關。財產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極易導致公民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正是如此,《解釋》將財產信息列爲四大敏感信息之一,適用50條入罪的標準。這充分說明了財產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以及刑法對其保護的嚴格性。所以從比例原則出發,對財產信息應當審慎認定、從嚴把握。《解釋》規定的敏感個人信息只有4種,其範圍是封閉的。財產信息與行蹤軌跡信息、徵信信息和通信內容位於同一位階,其被非法獲取或出售、提供所造成的財產、人身危害性必須與後面三種信息存在等同(對等)性。而重要信息採用了“列舉+兜底”的模式,雖然也列舉了4種,即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但是後面有後綴“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從體系上來看,這起碼說明上述敏感信息也是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且構成的威脅比重要信息更爲緊迫。所以從體系解釋上看,公民個人信息中的財產信息要比可能影響財產安全的信息更具有危害性,即財產信息是已經影響財產安全的信息,而非只具有可能性,更非只是財產狀況的信息,如個人賬戶名稱、密碼等信息,雖然其本身不是財產,但其已經影響到公民個人的財產安全,故此信息應爲財產信息。
從比較解釋上看,財產信息是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財產狀況的個人信息,並直接關涉特定自然人財產安全。與特定自然人的關聯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這裡的關聯性有直接關聯與間接關聯兩種,區別在於直接關聯不需要藉助於其他信息就能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而間接關聯則需要結合其他信息才能實現上述功能。財產信息作爲個人信息的一種,當然具有與特定自然人關聯的根本特徵,不過這種關聯性表現爲直接關聯,即能夠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財產狀況。這種結論的得出是比較解釋的應然結果。財產信息與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並列,從比較解釋的立場出發,對財產信息的解讀要參照後三種信息。這4種信息雖然存在着具體形態的不同,但是從抽象層面來看都具有高度的個體識別性,即“直接性”。行蹤軌跡信息是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實時位置的軌跡信息。通信內容是特定自然人之間通過文字、語音等方式進行直接溝通的內容,不需要藉助於其他信息就能知道溝通內容的信息。徵信信息包含了個人基本信息、信貸信息、非金融負債信息、公共信息、查詢信息等五塊內容,可以直接瞭解特定自然人信用狀況,根本不需要藉助於其他信息。可見,這些信息都是直接可以判斷特定自然人信用狀況、溝通內容或實時位置的個人信息。正是因爲上述信息在不用藉助於其他信息輔助的情況下,能夠直接準確實現上述判斷,所以在一般大衆觀念中,這些信息極具私密性和重要性,都是特定人極力保護不願爲外界人知悉的重要信息。基於此,財產信息應當是能夠直接準確判斷特定自然人財產狀況的個人信息。既然能直接準確判斷特定自然人的財產狀況,這說明:從技術上講,該判斷不需要再進行推算、換算、估價等進一步的工作;從過程上看,不需要藉助於其他相關的個人信息;從內容上看,該信息內容應當足夠豐富。
爲了統一司法尺度,增強刑事司法的確定性,保證個案中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爲,司法實踐中要立足於“兩個直接”把握財產信息,即直接反映特定自然人財產狀況,並直接關涉特定自然人財產安全。對於前者的“直接”着重於考察信息的豐富程度,對於後者“直接”着重於考察信息的獲取渠道、交易價格和信息流向等因素。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作者:遠桂寶新聞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