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行人交安設施條例 藍委批:沒統一主管機關

內政部長林右昌27日在立法院答詢。(姚志平攝)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右)批評,草案未明訂人行道統一的主管機關,可能發生地方互踢皮球。(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排審「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藍綠白立委意見多,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批評,草案未明訂人行道統一的主管機關,可能發生地方互踢皮球,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更指出,六都人行道普及率臺南最低,僅35.09%,也要求友善人行空間應將商圈納入。

行政院會3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地方政府擬訂改善計劃及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包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作業;並明定年度改善計劃績效考評、公佈及獎懲機制,若考評不佳可減列補助額度。

草案也明定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排除方式;騎樓與無遮檐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罰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期限改善、遷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內政部長林右昌口頭報告時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延續道路交通基本法的規定,建立行人動線連續的無障礙用路環境,改善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內政部與交通部今年起分4年編列400億元預算,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劃」,待中央及地方政府籌編經費與配合,教育、監理及執法等面向同時推進。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說,草案未列入民衆協調參與機制,應建立溝通管道加入「基層民意參與公聽會」,而草案第8條提到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應於期限改善,限期不得少於3個月期限,應要求臺電等單位帶頭處理電箱、電線杆等固定設施。

黃健豪則表示,我國道路主管機關涵蓋內政部、交通部公路局、地方政府與鄉鎮公所,中央提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但沒有全國一致的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可能互踢皮球、各自爲政,建議草案要明訂全國一致的主管機關規範人行道。

林右昌答覆,民意參與在推動計劃都有擺進去,固定設施改善相關單位都會同步收到通知,各縣市也會提出示範區優先處理。至於統一主管機關,林說,目前道路分爲不同層級,就有不同相關規範,營建署長吳欣修說,會討論。

林俊憲指出,地方政府對施工交維計劃規範大不同,很多臨時性人行道都不符合標準,危害行人安全,草案建議考評項目應納入施工期間臨時性人行道措施,草案中的行人友善區只規範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及大衆運輸場站,但很多人潮集中的商圈都沒有規畫人行道,像是臺中一中街商圈、國華街商圈等,建議條例應將商圈納入,若中央不規範,地方只會便宜行事。

林右昌表示,施工交維計劃的確有必要檢討加強,方向上可以認同,但涉及發令較細,在法規上如何處理要再跟交通部研商。另外,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也說,行人友善區在條文中都會留一部分讓地方列舉公告,地方認爲商圈有需要納入也可以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