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裕》救總成黨產會新獵物

黨產會22日召開委員會議,認定中華救助總會爲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名下財產全部予以凍結。黨產會主委林 迉縞l開記者會對外說明。(王英豪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黨產會)挾着上個月甫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黨產條例》)就有關黨產會組織、黨產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的附隨組織、適用《黨產條例》的「政黨」及「附隨組織」的定義,及《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等相關條文規定全部宣告合憲,而大獲全勝的氣勢,即變本加厲、有恃無恐,無視現行法令並無聲請釋憲的法官必須迴避審理的規定,竟發佈新聞稿及接受媒體專訪,暗指法官將會「用舊思維作出與釋憲結果偏離的裁判,重傷我國司法及人民信賴,對民主進程產生嚴重傷害」云云,用危言聳聽的說詞,對於聲請釋憲的法官潑髒水而要求迴避審判,此舉不僅已玷污司法的公信力,損害法官的正潔形象,也與司法實務向來普遍讚許法官主動聲請釋憲的精神背道而馳。黨產會的無理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的作法,在法界已引起諸多批評,在此不論。

緊接着,黨產會又在前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公佈後,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於109年9月22日大張旗鼓,召開記者會宣佈作成處分認定中華救助總會(以下稱救總)爲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惟觀諸處分所載的認定事實及理由,則有許多明顯的違法瑕疵可指:

首先,黨產會在今年8月才發佈新派聘新一屆的人事名單,其中有數名委員新上任,而新上任的黨產會委員並未參與先前有關救總的聽證程序,惟黨產會竟然能逕作成行政處分,其違法情節就好比「未參與審判的法官卻參與判決」一樣的荒唐,也明顯牴觸司法院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一再宣示的行政正當程序原則。

其次,黨產會在109年9月9日通知救總閱覽調查卷內容及陳述意見,經救總閱覽後,於109年9月18日提出陳述意見書,惟黨產會竟在短短4天之內(若扣除星期六、日,則僅有2天時間)即作出行政處分,不禁令人高度懷疑黨產會早已心有定見,此種粗糙的操作方法,不僅已實質架空受處分人的陳述意見權利,黨產會難道不用先反省自己是否早已心有成見而有偏頗的情形,又有何顏面立場指摘聲請釋憲的法官應迴避審判?

再者,黨產會認定救總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召開籌備會,因此認定國民黨曾實質控制救總的人事云云,此說如果可採,則以本人親自參與並擔任理事社團法人國際刑事法學會臺灣分會」,也曾在司法院與高等法院召開過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豈非該學會也因此是被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實質控制人事而成爲司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附隨組織?

黨產會另又認定救總「實際上是國民黨以內定會員(發起人)名單的方式,由內定的會員選舉出國民黨中央同意的理監事…近40年間,僅開放經過救總常務理事會同意的國際救濟組織與國際人士成爲會員,等同未開放本國人成爲會員,近似於封閉型團體,持續由39年成立時內定的發起人組成」云云。惟所謂「內定」之說,純屬黨產會憑空臆測而毫無事證支持,且救總不僅有開放國際救濟組織與國際人士成爲會員,尚有開放「宗教慈善團體」入會,至民國47年救總的「與會人數420餘人,包括民、青兩黨教會慈善團體與各界熱心人士等」,凡此均可見黨產會處分書附表1之3、1之6的記載認定。

況且,一般民間社團大多會以章程規定新會員入會必須經理事會審覈同意,這是爲了確保社團順利運作的合理方式,例如臺灣刑事法學會與臺灣法學會都有類似的規定,與社團封不封閉無關,更不能因此作爲人事是否遭實質控制的憑據,惟黨產會竟不惜指鹿爲馬更明顯欠缺常識,而以此宣稱救總近似於封閉型的團體、人事遭實質控制云云,如此自相矛盾而不知所云的認定,令人瞠目結舌。

至於救總究竟是如何以「不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遍觀處分書全文,竟只有短短几行的文字堆疊,並無任何論理或引證出處,如此粗糙浮濫的程度,坦白講,筆者也已見怪不怪了!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