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壽險海外投資上限從45%降到25% 金管會4理由反對

立委羅明纔等人提案提降壽險業海外投資限額,從45%降到25%。羅明才提案的理由是,保險法第146條之4的壽險國外投資,經歷多次修法,限額從20%提高到45%,保險業目前依法海外投資最高可達可運用資金45%之外,加計國際板債券最高可達資金的65.25%,再加上外幣保單,最高國外投資可達資金的 87.75%,壽險資金外流導致臺灣實質薪資負成長,認爲海外投資上限最高不得超過25%。

金管會19日表態持反對意見。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與國內受僱人報酬佔GDP比例下降「無直接關係」,且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若由45%調降爲 25%,基於國內長年期債券標的不足,爲資產負債匹配及保戶長期承諾的投資考量,截至2月底保險業國外投資金額約新臺幣22兆元,調降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不利保險業損益及金融市場穩定,因此建議暫不修正保險法第146 條之4條文。

金管會進一步提出4大反對理由,第一,我國受僱人員報酬佔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下降,或實資薪資停滯,沒有事證顯示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所致。

第二,保險業主要資金來源是保戶所繳交的保險費,壽險契約多是長年期契約,保險業爲履行對保戶承諾的契約責任,資產配置多是以投資長期的固定收益商品,以符合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匹配原則。

現行保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45%,也有適度控管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風險,2018年11月21日已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債券)上限爲保險業資金的65.25%,若修正爲25%,則國外投資上限將變爲36.25%。

但至2月底國內債券市場規模僅新臺幣10.9兆元,約佔保險業資金僅33.67%,顯示國內債券市場的規模遠小於保險業資金,且國內債券殖利率偏低,我國保險業無法在國內市場尋求足夠且收益率符合資金成本的標的,而外國的債券市場規模及殖利率,符合保險業資產負債配置需求,因此保險業會有一定比例的國外投資。

第三,考量保險業持有國外投資部位較大,若大幅調降國外投資額度,除了不利於保險業資產負債配置,影響損益外,也會間接導致無法提供適足的保險商品。

第四,大量海外資金匯回國內後,國內恐無足夠的固定收益標的可供投資,且可能造成短期間新臺幣匯率大幅波動,不利金融市場穩定。

金管會強調,受僱人員報酬佔GDP 的比率下降或實資薪資停滯,沒有事證顯示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所致,且保險業國外投資部位較大有其原由,若大幅調降國外投資額度,除了可能不利保險業資產負債配置,影響損益外,也可能影響國內金融市場穩定。

金管會表示,已持續引導並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有助於國內產業轉型,並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建議暫不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

因議案下週一22日就要討論,據瞭解,綠營立委也表態不支持,認爲「一口氣降太多」,影響重大,就算要降,也應該是逐步調降,此提案應很難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