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卻被檢舉違停 司機挨罰2.4萬法官還清白
行政法庭法官勘驗錄影畫面,確認遊兩度暫停等候行人優先通過,判決罰單撤銷。(馮惠宜攝)
臺中市遊姓司機去年(2023)10月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中市南區1處路口右轉時,因遇行人、騎自行車小孩過馬路,曾兩度暫停禮讓,但後方汽車駕駛因右轉車道被擋住,以行車記錄器檢舉遊男,警方依「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罰遊2萬4000元罰鍰,遊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錄影畫面,確認遊兩度暫停等候行人優先通過,判決罰單撤銷,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游去年10月11日傍晚6時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中市南區建國南路1段與西川一路口時,被民衆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爲,臺中市警三分局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制單舉發,遊遭裁處2萬4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遊男不服提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檢舉民衆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遊男行經路口時,二度暫停,一次是有行人經過,一次則是因爲有兒童騎腳踏車經過,並非如舉發所指單純「在車道中暫停」,每次暫停皆約30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認爲,遊男在慢車道暫停,是爲禮讓行人的行爲,並非「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爲,判決罰單撤銷。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判決上訴臺中高等法院高等庭。
唯高等庭法官認爲,原審已依職權調查證據,並依調查證據結果,依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判斷事實,其所適用法規與應適用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亦無牴觸,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也駁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的上訴,維持原審撤銷罰單的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