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網購侵權責任歸屬 NCC:將要求業者揭露營業相關資訊

▲ 釐清網購侵權責任歸屬,NCC:將要求業者揭露營業相關資訊。(圖/林睿康記者攝)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網路購物盛行,但是網購平臺出售商品若發生侵權問題,責任又該歸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副處長黃文哲今天(24日)出席「網購平臺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時表示,由於目前沒有強制要求網購業者揭露運作模式,因此在日前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將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必須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做爲發生侵權事件時的責任歸屬。

NCC法務處副處長黃文哲24日指出,目前網購業者的經營模式有四種:一是網購平臺業者只是「仲介」,做爲商品業者和消費者的「橋樑」;二是網購平臺業者向商品業者購買產品後,透過網路方式販售商品;三是商品業者直接透過網路方式販售產品;四就是混合型經營模式。

黃文哲表示,上述四種經營模式,若發生商品侵權事件爭議時,都以民事法律來定紛止爭,但是責任歸誰?只做爲「橋樑」的網路平臺業者需不需要扛責?目前出現很大的爭議。由於現在沒有強制要求網購業者揭露運作模式,因此NCC日前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將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必須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做爲發生侵權事件時的責任歸屬。

黃文哲說,目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正在行政院進行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處理,而NCC也會持續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網路社羣及相關協會)進行溝通。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0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營業相關資訊:一、 自然人之姓名或其他識別方式;商號法人團體名稱事務所營業所聯絡方式。二、 所營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該主管機關及其許可文號。三、 商號、法人或團體須經登記者,其登記字號。四、 得以快速電子聯繫及直接通訊之方式。五、 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1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其條款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隱私權及資訊政策(一) 適用之範圍及例外。(二) 蒐集之資訊類型及目的。(三) 使用資訊之方式。(四) 提供使用者存取、使用及更新資訊之服務方式。二、 資訊安全政策。三、 即時、便利及有效之聯繫方式。四、 易於使用之檢舉通報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之不當內容或行爲。五、 前款不當內容或行爲之申訴、通知、移除及回覆機制。六、 揭示使用者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其他違法行爲。前項服務使用條款有變更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之;屬影響使用者重大權益之變更者,並應依使用者提供之聯繫資訊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