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北檢只顧自清 更顯欲蓋彌彰
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羈押禁見,不利於柯的「案情」、「證據」卻頻曝光,檢察官分案調查泄密,初步判定泄密者不是檢、廉、調。不過,交付、收受機密均爲隱密性犯罪,檢察官執法不應以自清而爲滿足,查出破壞偵查正義的事實,纔算真的破案。
依臺北地檢署公佈的資料,檢察官查泄密鎖定扣案「隨身碟」內容物、查扣「保險箱」的相關行動的報導,合理懷疑「隨身碟」、「保險箱」是偵查卷宗內真實存在的證據,只是兩個證據尚未經過法律解讀,卻已透由媒體全民公審。
檢方以證人身分傳喚撰稿的五名記者到案,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適度說明。值得注意的是,檢方聲明將「持續密切關注本案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爲泄密案的再偵辦留了伏筆。
京華城等案偵查中核心案情、證物外漏,衝擊辦案正當性,加劇國家機器藉由「綠檢媒」三位一體打擊政治異己的成見。泄密罪規範的是有權知悉機密者,媒體是犯罪的客體,公務員纔是犯罪主體;北檢雖宣稱,媒體消息來源非檢、廉、調或法院,但媒體報導「真真假假」中,與偵辦內容若合符節的部分,豈是媒體自行猜測、想像可以得知?北檢急於撇清,反而落入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欲蓋彌彰。
京華城案目前最被詬病之處,就是未經查證的消息滿天飛。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即對於被告有利、不利情形,均應一律注意。當案情被選擇性揭露或渲染、曲解,除了在押被告毫無反駁機會,極爲不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干擾司法辦案,尤其,若最終偵查結果與大衆受報導影響先入爲主的想法不一致,更將重傷司法公信力。這也是檢方此刻偵辦泄密的重要意義。
然而,從法務部到檢、廉、調,若不能正視問題,查泄密也僅是虛晃一招,司法想要受人民信賴,無異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