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一輩刻板印象車禍「撞殘不如撞死」 法界:缺德又無知
鉅業客運施姓司機撞死東海林姓女大生。圖/報系資料照
鉅業客運施姓司機22日撞死東海林姓女大學生,被害家屬質疑林女第一時間被輾斷手臂並未死亡,施下車查看後又踩油門二次壓過才喪命,引起外界討論涉及賠償金的「撞殘不如撞死」一說,法界指出,故意撞死構成殺人重罪,同樣會面臨民事求償,若仍執意爲之既缺德又無知。
早年曾傳出砂石車撞傷人,又怕後續傷者因殘廢要負擔高額賠償金,司機乾脆直接輾死人的驚悚案例,因此「撞殘不如撞死」一詞成爲老一輩人腦中的刻板印象,每每新聞中出現類似大車車禍事故,也引發網友議論。
隨着時代變遷,公車業者爲了增加用路安全、增加司機視野,同時也保全自身權益,車頭、車尾均安裝多個角度行車記錄器,目的就是完整拍下行車過程,一但發生交通意外才能釐清全貌,加上街頭巷尾監視器普及,若大車仍抱持「不如撞死」錯誤觀念,輕易就會被拍下查辦。
法界分析,會有撞殘不如撞死的錯誤觀念,多半來自於賠償金額計算,因被撞殘傷者會跟着傷勢造成的勞動力減損、工作損失、撫養費,並用其年紀計算剩餘餘命,整起疊加的金額至少數百萬元。
但難道撞死賠的就會比較低?法界說,撞死人除要負擔醫療、喪葬費,法院民事庭還會審酌雙方職業、收入、侵害程度去審酌應給付被害家屬的精神撫慰金,若死者還有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也會向其求償扶養費,因此判賠金額未必較少。
法界更直言,撞殘不如撞死已是相當陳舊的錯誤觀念,現今監視器、行車記錄器普及,任何大小車禍都容易被錄下PO網,如真有駕駛想借由「不如撞死」去規避高額求償,但其「故意」撞死人的行爲,就已經構成殺人罪。
法界說,故意殺人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的重罪,而過失致死處5年以下徒刑,若雙方和解有很高機率判緩刑,質疑難道駕駛會甘冒犯殺人重罪,還要遭求償精神撫慰金的高額成本去故意撞死人?顯然不合理。
臺中市消防局第三大隊教官蔡忠陵指出,無論大、小車與行人車禍,第一時間車主應打到P檔或空檔,再拉起手煞車後熄火,以確保取消所有動力來源讓車子停止不動,同時打119求救。
蔡忠陵表示,時常處理類似車撞人意外,消防隊員到場若見車子仍啓動中,第一個動作也是先熄火拔鑰匙,再使用等頂撐器材將車體上舉,製造空間後將傷患從底下救出。
蔡忠陵說,車子壓到人不建議自行亂動,因傷者可能有閉鎖性骨折、頸椎傷勢,若胡亂猛拉可能釀傷勢更嚴重,應維持現狀不動,立即通知消防隊到場救援,除非是有火燒車情況,在維持生命第一優先,才由現場車主、民衆先協助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