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行政調解哪裡不同?學者:定紛與止爭

據勞動部統計指出,去年行政部分受理勞資爭議案件達2萬5025件,其中多數仍爲權利事項(與法令相關)的爭議、佔比達99.6%。(報系資料照)

據勞動部統計指出,去年行政部分受理勞資爭議案件達2萬5025件,其中多數仍爲權利事項(與法令相關)的爭議、佔比達99.6%,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權利事項的爭議可以直接至法院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後可再進行訴訟,那行政調解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嗎?學者說,行政調解相較法院調解速度快,且行政調解性質偏向於「止爭」、法院調解則趨近於「定紛」。

「原本預估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行政調解量會降低」,銘傳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士豪表示,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前,其實早就針對行政調解及法院調解的性質討論,目前行政調解多數爲權利事項爭議、勞動事件法上路後也可以直接至法院申請調解,他坦言,「這2種調解的確有重疊」,但行政調解不用費用、速度相較於法院調解快,且行政調解「止爭」的性質高於「定紛」,至於若至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進入法院後仍是由同一法官承審,可以加速訴訟進度。

協助多名勞工調解、訴訟的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說,的確很多勞工擔心去行政調解後被迫讓步,甚至憂心權益被「喬掉」,因此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許多勞工便上法院直接申請調解。

此外,因應勞動事件法上路,爲了協助勞工爭取應有權益,勞動部在勞動調解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必要生活費等法律扶助,但現行在行政調解期間律師陪同僅限職災事件、資遣費、退休金、確認僱傭關係等調解,洪清福說,現行最多爭議爲工資爭議,雖然部分數額較小,但勞動部至少應針對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