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回家遭尾隨!38歲男躲樓梯「做這事」女遭襲臀尖叫

辣妹住戶返家遭洪男尾隨。(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市1名38歲洪姓男子,今年4月,看見同棟辣妹住戶返家,尾隨辣妹進入管制門,並超越辣妹爬上樓,坐在四樓樓梯上打手槍,辣妹見狀繞過洪男竟遭襲臀,因此尖叫,洪男趁機烙跑。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38歲洪男在臺南市租屋套房前,見被害辣妹獨自一人刷感應卡進入屋內,竟基於侵入住宅、性騷擾之犯意,尾隨辣妹進入管制門,並超越辣妹爬上樓,坐在四樓樓梯上打手槍,辣妹上四樓發覺此情,驚嚇之餘欲繞過洪男返回房間,洪男即伸手觸摸辣妹之臀部一下辣妹因而尖叫,洪男遂立即下樓離去現場。經辣妹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洪男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是外送員,當天是做外送時看到那邊有很多冷氣室外機,認爲是出租套房,因爲我想要投資透天厝當包租公,想看裡面的隔局(後改稱要看消防設施)才尾隨進去,我是在樓梯間滑手機,沒有打手槍,告訴人上樓時,我就起身要下樓,因爲該處樓梯比較窄,我與告訴人就有碰撞,告訴人有大叫,但我沒有摸她的臀部云云。

法官認爲,被告所犯,系犯刑法侵入住宅及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其臀部等罪嫌。其行爲應系基於同一行爲決意下所爲,系一行爲觸犯2罪名,請從一重處斷。

而被告於4樓樓梯間打手槍,涉犯公然猥褻罪嫌。惟按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爲必要。被告系在透天厝出租套房樓梯間內爲之,當時除告訴人在場外,無其他人員在場,且該處除租客外,原則上無其他第三人進入之可能,故已非不特定人所得共見,而與公然之要件顯有未合,不起訴處分。

法院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衝動,乘告訴人不及抗拒而爲上開性騷擾行爲,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更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行爲實屬不該;依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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