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夜唱遇警臨檢!他抱少女躲廁所「性侵得逞2次」 二審結果曝

警方臨檢畫面。(示意圖,非本案新聞 / 報系資料照)

男子阿豪(化名)與多名友人在KTV夜場,遇警臨檢將少女娜娜(化名)抱進廁所躲藏,期間不顧對方強烈反抗,性侵得逞2次。法院一審,依2個強制性交罪判5年8月有期徒刑;阿豪不服上訴請求給予緩刑,二審則認無理由,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阿豪於2013年6月6日凌晨時分與娜娜等友人在南投一處KTV唱歌,期間逢警方到場臨檢,阿豪考量娜娜尚未成年,因此將她抱起躲進包廂的廁所。不料,阿豪不顧娜娜酒醉無力抗拒,無視她反抗意識仍掀起裙子、褪去內褲,最終性侵得逞。

同日,阿豪再次於租屋處強行脫掉娜娜的衣褲,並將她推倒在牀上,再一次性侵得逞。事發後,娜娜難以承受遭到性侵因而輕生,所幸曾傳訊向友人透露心情,因而經聯繫娜娜的母親,及時趕抵將她送醫急救,搶回一命。

法院審理,勘驗阿豪供稱與娜娜指控一致,案發時並有監視器可佐證,而阿豪對犯行均坦承不諱,一審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3年6月、4年,應執行5年8月有期徒刑。

阿豪不服上訴,強調自己當時年紀尚輕,自制力不佳,犯後坦認犯行,並未推諉卸責,對自身行爲感到後悔,也曾嘗試與娜娜調解但未獲原諒,認爲法官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給予緩刑。

法院二審,阿豪經傳喚並未到庭,並主張阿豪爲滿足私慾對少女實施性侵,嚴重傷害被害人的身心,情節嚴重,無可憫恕,認爲一審用法、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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