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蘇嘉全私訪印尼謀利 羅智強、遊淑慧等4人勝訴「免賠200萬」

國民黨王育敏(右二)、黃子哲(右)、羅智強(左起)及遊淑慧,舉行記者會爆料蘇嘉全叔姪透過國營事業謀取私利,遭蘇提告求償200萬元。(中時資料照片)

國民黨王育敏、羅智強、遊淑慧、黃子哲2020年爆料,前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前立委蘇震清叔姪疑帶國營事業人員私訪印尼高層、圖謀私利,蘇嘉全提告求償200萬並要求在刊登判決要旨回覆名譽,臺灣高等去院認爲,4人是根據我國駐印尼代表處致外交部的電報內容,就可受公評之事合理評論,判決免賠,蘇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王等人2020年公佈駐印尼代表處2017年回報外交部電報密件,指「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電文中點名蘇嘉全、蘇震清,王等人公開質疑2人多次繞過外館,帶國營企業私訪印尼,一審判決王育敏等4人賠償200萬元。

但二審高院認爲,該電報經法院分別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確認爲駐印尼代表處於2016年12月20日派發予外交部之真實公文書,僅日期誤載爲2017年12月20日,蘇嘉全位居要職,就其是否涉及利用職位牟取私利,而損害國家權益之事,核與公共利益具有重大關聯,具有高度之公益性質,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並應適度減輕羅智強等人發表言論之合理查證舉證標準。

高院表示,遊淑慧、羅智強等人在2020年7月20日記者會中所發表之言論,是參考電報內容而爲之評論,尚無明顯悖於事實;另王育敏表示「吃銅吃鐵吃國家」部分,也是參考電報內容所爲之評論,並非欠缺合理懷疑基礎,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用語雖較爲苛刻,仍難認系不法發表言論。

高院指出,遊淑慧指蘇「幾乎年年都到印尼」,是因信賴電報所載錯誤日期所爲之判斷,並無侵害其名譽之故意,她說「行程是由人力仲介安排」等語,也是合理信賴電報內容,且經查證相關網站資料,雖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高院表示,羅智強部分,其所發表之言論系接續王、遊所陳之前述事,實爲基礎,摻雜個人意見而爲之主觀評論,雖以「遂其個別私利的政客」、「太上部」等字詞影射蘇,用語稍屬尖酸,足以令人感到不快或難堪,惟其系針對可受公評之重大公益事項進行評論,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尚難認構成不法侵權行爲。

高院指出,黃子哲、遊淑慧在隔天記者會所發表之言論,是重申20日記者會中所質疑之內容,其等所爲之陳述,或無悖於客觀事實,或與客觀事實雖未盡相符,惟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爲真實,仍符合善意原則,亦不能認有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判決4人免賠,免報紙刊登判決要旨,蘇嘉全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