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吊掛出事!海巡士官長不幸殉職 3被告二審仍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號NA-106海豚直升機,六年前執行海上吊掛一名昏迷船長,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不幸殉職。一同參與救援的直升機正駕駛呂文斌、副駕駛黃順河與機工長陳建宏三人,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爲,空勤總隊未禁止夜間執行吊掛作業,呂等三人彈性應變救援,未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判三人無罪。二審今(23日)駁回上訴。檢方若符合速審法規定可上訴。
檢方認定,駕駛直升機的正駕駛呂文斌、副駕駛黃順河與機工長陳建宏,明知救援時已無光源,不適合夜間海上作業,仍執意吊掛勾接在貨輪甲板上的柯, 未料直升機未飛至貨輪正上方勾接柯,即貿然爬升加速,吊掛鋼繩發生擺盪,卡滯於右起落架無法回收鋼繩,致柯入海遭強烈外力撞擊殉職,呂、黃、陳三人涉過失致死罪。
基隆地院認爲,空勤總隊未禁止夜間執行吊掛作業,如何進行救援由呂等三人彈性應變,呂等人在救援過程中,未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判三人無罪。
法官指出,本案悲劇的發生,凸顯空勤總隊救援設備、規範流程、派遣模式的整體制度性缺失,盼政府顧及救難專業人才生命,從寬編列救難設備與人員訓練等預算,在救援時能守護搜救隊員安全,不要重蹈覆轍。
二審指出,呂、黃、陳3人等現場執行任務人員,以空勤總隊的航機至彭佳嶼外海執行吊掛救援任務,於終昏時間後繼續執行任務,從本案貨輪甲板吊掛被害人的行爲,是由現場執行人員全體依規定,視當下天氣、目視狀況等因素,以集體共識之模式進行決策判斷。是呂、黃、陳於終昏時間後,由本案貨輪甲板吊掛柯男的行爲,3人實未違反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