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官校沒查廢品有火箭爆裂物害炸傷斷2指 賠工人374萬確定

黃姓工人處理軍方廢品,其中竟有彈射座椅火箭(M 型)爆裂物,爆裂物因爆炸,黃全身25%表面積二度至三度灼傷,左前臂橈骨骨折,左手拇指、食指也截肢。黃認爲軍方未卸除危險物,向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空軍軍官學校、岡山專業庫、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等求償560萬元,最高法院判空軍官校賠償374萬餘元。

成徠公司2016年4月14日承包處理軍方廢舊物資,同年12月間至岡山專業庫提領29.14公噸的廢鐵,再交由曹姓包商的處理場分類。黃姓工人12月12日工作時,因廢品含有彈射座椅火箭(M型)爆裂物,爆裂物突爆炸,黃因而受傷。

爆裂物的來源是因空軍官校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陳展機懸吊作業,爲減輕陳展機荷重而拆除部分零件,把與機體無關附件全數拆除,但卻沒有清點、分類,就直接發函岡山專業庫要求暫儲該批廢品,結果這批廢品與其他廢品混合,導致事故。

黃認爲陸軍四支部依合約應提示成徠公司提領的品項與範圍,承辦人卻沒詳查;岡山專業庫未依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在廢品繳庫前卸除相關爆炸性危險物質,將廢品交付承商。他主張空軍一指部、空軍官校等都有過失,請求連帶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560萬元。

橋頭地方法院認爲空軍官校人員沒確實清點、分類,黃要求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有據,但他2019年11月7日才追加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爲請求權基礎,請求空軍官校國賠,已經超過2年時效,判空軍官校不用賠償。黃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認爲黃姓工人從2018年12月11日提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已表明空軍官校等機關要賠償,沒有怠於行使權利,沒有請求權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的問題。

高雄高分院認爲黃受傷嚴重,空軍官校負責培養我國空軍高階軍官,事發至今卻沒賠償分文,且事故原因是空軍官校沒確實清點、分類報廢程序,未能發覺爆裂物,在計算黃所受的損失後,判黃可請求空軍官校依國賠法賠償374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確定。

空軍官校因沒確實清點、分類報廢程序,未發覺爆裂物,害得處理廢品的黃姓工人嚴重炸傷,最高法院判官校賠償374萬餘元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