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偵法只抄德國半套 綠委憂:缺但書恐變霸王條款、侵害人權
綠委莊瑞雄質疑,他翻閱德國刑事訴訟法,發現科偵法是援引於此,但卻是抄半套,德國就有設置兩但書,但此法並無,他也擔憂補聲請法院許可書恐變成霸王條款。(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由於科偵法有授權檢警使用M化車、GPS、熱顯像儀偵查,綠委莊瑞雄質疑,他翻閱德國刑事訴訟法,發現科偵法是援引於此,但卻是抄半套,德國就有設置兩但書,要求檢警要窮盡偵查手段纔可向法官聲請,但科偵法並無,且法條還指可於實施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許可,質疑恐有變成霸王條款疑慮。
莊瑞雄表示,科偵法有規定檢警蒐證只能24小時,超時有法官保留原則,但他翻閱德國刑事訴訟法,發現科偵法援引該法,卻沒有同步採納檢警發動要件,以及對受干預第三者的權利救濟部分。
莊瑞雄指出,院版第四條,若調查人員認爲疑犯可能觸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須法官保留,才能使用空拍機等監看設備,因可能會干預到非當事人之隱私權,但卻漏掉德國兩但書,包含要有「其他手段無法調查的犯罪事實」、「針對非調查主體的人,必須要事實上與當事人有聯繫之人」。
刑事廳長李釱任說,通訊監察規定是用列舉的重罪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侵害最少原則。不過,莊瑞雄質疑,這是制式教科書講話,對其他相關人的影響如何?
莊瑞雄強調,科偵法第七條有霸王條款,這很可怕,法務部跟德國版本都有經法官保留後,皆可採極端手段,但德國是要窮盡必要手段,纔可以向法官聲請,現在卻是抄半套,並非這樣規定。
莊瑞雄說,科技偵查會極度侵害人權,影響第三人,這也會賦予政府太大權力,無可避免會有政爭問題,因此不能開玩笑,因此他也詢問該法是否有再調整地方。
法務部長鄭銘謙說,現在科技偵查僅限於第2條GPS、第3條M化車、第4條熱顯示儀的設備,對人不可錄音、刺探內容,只是追蹤。
不過,莊瑞雄質疑,他講的是人權保障、科技的射程範圍,現在只設定三種告知受調查人的條件,分別是法院許可、緊急狀況經過法院核發、緊急狀況後經法院停止施行調查,只要不超過24小時,可跟拍23小時或不超過2日,後續再補發通知書就好,且依據第7條,偵查後3日內再由法官追認就好。
鄭銘謙說,短期24小時干預很輕微,但莊瑞雄認爲,輕不輕微,每個人判斷不同,但他擔心過程浮濫,每個人都使用第7條補發法院許可,民衆希望有更好武器打擊犯罪,但還是有疑慮,過去馬王政爭也是,人性都會選最極端、最好用的。
莊瑞雄質疑,後續民衆如何救濟?李釱任迴應,草案研議有跟法務部提出看法,警察機關在做科技偵查程序應做行政開案,開案可以追蹤有無超過24小時或2天,在用行政監督處理;鄭銘謙迴應,後續會有內控機制。
不過,莊瑞雄說,爲何這部分不放在刑事訴訟法,該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是檢察官和法官,但司法警察或調查人員,民衆怎麼救濟?
綠委鍾佳濱說,該法限制到24小時內的法官保留,放寬至「偵查有必要時」,比照搜索概念,但若無法找到犯嫌,縮小至確認跟犯嫌有聯繫的人,有哪些條件可以規範。鄭銘謙表示,追查跟犯罪案件,人車都有可能規範。
對於M化車蒐證改爲完全法官保留、無關資料不得使用應立即刪除部分,鍾佳濱質疑,撈進來的手機有可能包含第三人等,怎麼決定要撈哪些號碼。法務部說,M化車無可避免會蒐集到第三人的手機號碼,沒有個人資料,因此要求比對時可以暫時保有,但一旦分析完就必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