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重開羈押庭假日也要開 重大矚目刑案強調即時性

柯文哲12月27日凌晨獲裁定3000萬交保。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等弊案本月27日以3000萬元交保,檢察官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臺北地院預計今下午重開羈押庭;依羈押重大、矚目案件注意要點,柯重開羈押庭須「即時」辦理,所以合議庭在假日也要上工。

預計下午3點開庭的法庭分配,合議庭審判長江俊彥在第7法庭訊問柯文哲,受命法官許芳瑜在第1法庭訊問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陪席法官楊世賢法官則在第17法庭訊問柯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

依據司法院2019年11月8日頒佈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10點規定,「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24小時內自爲準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

規定並指「抗告法院認爲確有必要而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者,原審法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並儘量於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應儘速拘提到庭,並即時裁定」。

同要點第12點另指「本要點於法院處理審判中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之羈押及其抗告程序準用之」,換句話說,無論偵查或審判中的羈押案件,都應「即時裁定」,柯文哲案誠屬重大並且矚目,因此,合議庭依要點照章辦事。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上午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的「第肆點」指「不得再抗告」,法界人士表示,高院指的「不得再抗告」,是針對高院這個撤銷的裁定,不能再提抗告,換句話說,高院這個裁定下了之後,全案就得回到原審法院、也就是臺北地院,針對柯文哲等四人原本的交保處分,進行審理後做出新裁定,新的裁定若雙方當事人不服,還是可以向高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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