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為何「無保請回」?律師點出裁定關鍵:確信有罪程度不到50%

臺灣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貪遭聲押,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北檢表示將提抗告。記者張宏業/攝影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檢方前天依貪污違背職務收賄與圖利罪,聲押禁見民衆黨主席柯文哲與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臺北地院經過馬拉松式審理,認爲檢察官舉證無法認定柯犯罪嫌疑重大,今(2日)凌晨3點裁定柯文哲請回、彭振聲羈押。對此,律師鄧湘全也在臉書針對此案發表看法。

鄧湘全表示,如果要羈押被告,最大的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若法院判決「有罪」,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而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

至於犯罪嫌疑重不重大怎麼判斷?鄧湘全說,對於一個犯罪事實的認定,要依證據來判斷,基本上看待一個犯罪事實,是從無到有,一開始有跡象讓人「想像」,接着「懷疑」,然後「可能」。後來有證據出現了,慢慢可以「說明」,證據愈來愈多了,開始可以從「釋明程度」(解釋說明)往前推進到「證明程度」(證據明確)。所以說,從「想像、懷疑、可能、說明、釋明、證明」,法院如果要羈押被告,至少要到達「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程度,若寬鬆一點,釋明程度就可以羈押了。

鄧湘全續指,假如「犯罪嫌疑重大」及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如果今天連「嫌疑重大」的證據都不構成,這時連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也就可以「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