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波茨坦宣言到底有沒有效 大陸學者如此說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國在埃及的開羅舉行了開羅會議,並於12月1日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根據該宣言,日本所竊取的中華民國領土,包括滿洲、臺灣、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對於有一派人士藉由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用以論證「臺灣地位未定論」,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英津近日發表他的看法。
根據中評網報導,王英津在《中國評論》月刊8月號發表專文《試析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體系和錯誤邏輯》,發表他對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有效性的看法。
王英津指出,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略爲:
一,認爲《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公告或是國際聲明,而不屬於國際條約。
二,即使《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屬於國際條約,對日本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日本並未參與簽署《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條約的效力不能及於作爲第三國的日本。
三、按照《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的規定,日本衹是放棄臺灣、澎湖列島的所有權、名義與請求權,而未明確規定要將臺灣歸還中國(按:應指出華民國)。所以,臺灣的地位和前途仍處於未定狀態。
王英津認爲,《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屬國際條約,二者雖然在名稱上沒有條約、合約等字眼,但它們具備國際條約的構成要件。名稱裡沒有條約字眼,並不影響它們成爲一項國際條約,例如《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採用的就是聲明一詞,但這並不妨礙該聲明是一項國際條約。
至於國際法上的「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理論」問題。通常而言,條約衹對締約國產生效力,而不對第三國產生效力。
但是因爲當時日本是二戰的戰敗國,是被處置的對象,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衹有被動接受戰勝國處置的義務。如同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凡爾賽和約》一樣,條約對戰敗國的法律效力並不以戰敗國是否同意或簽署爲條件。
因此,他指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均符合國際法的原理和規範,是合法有效的國際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