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情局新聞官機密公文藏「這裡」 不滿懲處!提告結果超逆轉

軍情局新聞官座位地板下藏機密公文遭記過處分(軍情局,本報資料照片)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姓少校新聞官,沒有將17件機密公文歸檔,反而藏在座位地板下,遭記過1次處分,陳提行政訴訟,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屬軍情局內部管理,不得提行政訴訟,裁定駁回,陳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陳可以提行政訴訟救濟,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爲裁判。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特種情報通信室陳姓少校新聞官,遭軍方認定從2015年起未將已奉核之17件機密公文辦理歸檔,藏匿於座位地板下方,違反保密規定,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分記過1次懲罰,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軍情局的處分是嚴明官兵互動分際、維繫部隊紀律所爲懲罰權行使,性質屬內部管理措施,陳不得逕就該記過1次之懲罰單獨提起行政救濟,其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不備訴訟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陳不服提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軍方記過處分屬影響陳的權利之具體措施,且非顯然輕微之干預,自應准予陳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原裁定認軍人不得就記過懲罰提起行政救濟,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訴訟要件,從程序上駁回,容有違誤,將原裁定廢棄,由原審高等法院行政訴訟庭更爲適法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