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政治獻金「申報列舉扣除額」國稅局提醒:九情況不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爲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九種情況不得適用。新臺幣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爲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九種情況不得適用。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爲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而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共有九種情形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首先,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第二,捐贈人的身分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爲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第三,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第四,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規定。第五,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爲超過1萬元的匿名捐贈。

第六,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第七,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第八,對未依法登記爲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在此限);最後,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

國稅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衆若於不同年度對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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