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鎮幹部前男友發生性關係被打傷”檢方爲何不起訴?通報來了
近日,山東威海女子劉某某反映,自己因拒絕與前男友唐某某發生關係,被身爲當地鎮幹部的唐某某打傷。經鑑定,劉某某右側鼻骨和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8月7日,威海市環翠區聯合調查組發佈通報稱,對唐某某依法作出不予起訴決定。問題來了,劉某某構成輕傷,施加傷害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檢方爲什麼不起訴唐某某?
檢察院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威海市環翠區聯合調查組通報稱,針對近日媒體報道的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不起訴案件,威海市環翠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案件辦理及網上反映情況等依法依規開展調查。經調查查明:
唐某某,男,1976年生,中共黨員,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崮山鎮人大原副主席;劉某某,女,1982年生,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政法工作部工作人員。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間,兩人多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
該案發生在2023年。當年6月9日,唐某某、劉某某相約見面,因情感糾葛在唐某某車內發生衝突,劉某某面部受傷,不存在唐某某違背劉某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情形。6月11日,兩人達成書面和解協議,約定由唐某某向劉某某支付1萬元、雙方斷絕所有關係,劉某某收到1萬元後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受到唐某某毆打。經鑑定,劉某某鼻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右眼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後威海市環翠區公安分局以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環翠區檢察院受理後,全面審查在案證據,依法訊問唐某某,聽取劉某某意見,依法退回補充偵查,就傷情成因組織法醫和醫療專家分析論證,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舉行公開聽證,認爲唐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唐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全面調查並結合在案證據,聯合調查組認爲,關於傷情成因,劉某某稱是唐某某用拳故意毆打所致,唐某某辯解是用胳膊抵擋劉某某抓撓時碰到劉某某眼鏡所致,現有證據因雙方各執一詞,經多方偵查取證,沒有獲取到視頻監控、第三方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唐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唐某某作爲黨員幹部,違反生活紀律和公職人員道德要求,劉某某作爲公職人員,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造成不良影響。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唐某某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給予劉某某政務撤職處分。
打人致輕傷,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嫌疑人不僅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據瞭解,如果受害者傷情鑑定爲輕傷二級,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量刑起點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一般賠償受害人之後,並取得受害人諒解才能獲得批准。另外,傷者還可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官方通報,關於傷情成因,劉某某稱是唐某某用拳故意毆打所致,唐某某辯解是用胳膊抵擋劉某某抓撓時碰到劉某某眼鏡所致,現有證據因雙方各執一詞,經多方偵查取證,沒有獲取到視頻監控、第三方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唐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檢方在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後,要進行審查,審查後有兩種處理方式:起訴、不起訴。不起訴又有3種情況: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證據不足。目前來看,綜合現有情況,唐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的證據不足,於是檢方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顧元森 蔡夢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