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風控】數字貨幣洗錢風險及反洗錢管理策略探究
責任編輯|楊琪
編者按:數字貨幣的發行興起了“炒幣”熱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託區塊鏈技術,數字貨幣以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點,潛藏着洗錢的風險。本文旨在通過對法定數字貨幣與非法定數字貨幣的分類闡述,深入剖析數字貨幣洗錢風險的成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反洗錢風險管理建議。
當前,全球經濟發展正朝着數字經濟的浪潮邁進,而區塊鏈技術作爲備受矚目的前沿科技,正展現出與金融科技創新深度融合的趨勢。但是以區塊鏈技術爲基石的數字貨幣在洗錢活動方面潛藏着一定風險。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對非法定數字貨幣採取了嚴格的監管措施,以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
同時,在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進程中,我國已邁入試點發行的新階段,國家對此領域的研究給予了堅定支持,並將其納入“十四五”規劃之中。目前,我國正積極推進各試點城市的數字貨幣測試工作,在貨幣的流通監管、應用場景以及防範非法跨境使用等方面,我國已構建起一套嚴密的監管體系,保障數字貨幣的合法合規使用,維護金融秩序的安全穩定。
數字貨幣發展現狀
隨着數字貨幣近年來的廣泛應用,其多樣化的形式和廣泛的應用場景受到廣泛關注,從最初的比特幣,這一具有革命性的加密數字貨幣,到後續出現的穩定幣,試圖在價格波動中尋找價值的穩定之地,再到法定數字貨幣的崛起,代表着國家層面對數字貨幣的正式認可與推進。每一種數字貨幣都承載着不同的設計理念與市場期待,同時也面臨着各自的挑戰。
比特幣。比特幣是數字貨幣中最爲出名的一種貨幣形式。繼中本聰提出比特幣概念以及自行在創世區塊挖出世界上第一枚比特幣後,比特幣逐漸在全球範圍內進行大範圍流通。比特幣是一種可以在全球範圍內流動的非法定的數字貨幣,屬於加密數字貨幣的一種。但是以比特幣最開始的表現,說明其並未在市場上作爲單純的一項商品的交換媒介進行流通。比特幣成爲了一項風險極高,收益率以及流通性都較好的投資產品。
彼時,處於風口浪尖的幣市正處於盲人摸象的階段,對於比特幣這一類具有金融屬性,但是在狹義上來講,並不屬於一項金融投資產品,各國對比特幣的產品市場束手無策。各大比特幣交易平臺因其監管的缺失交易過程不透明,而給投機者帶來可乘之機。但是由於比特幣是一種算法,在本質上還是屬於虛擬數字貨幣,不受政府管控,具有完全去中心化的特性,因此具有一定的信用風險,容易引發市場風險。
穩定幣。相較於價格波動較大的比特幣,穩定幣因幣值穩定而得其名。穩定幣的工作原理是投資者將法定貨幣兌換成幣值穩定的穩定幣,穩定幣作爲一項過渡貨幣,再利用手頭的穩定幣,與其餘加密數字貨幣進行交易。當今穩定幣可以根據其錨定物的不同大致分爲以法定資產抵押、以加密資產抵押以及無抵押這三種類型。穩定幣建立在脆弱的基礎之上,並且依賴於不確定的歷史變量:它們需要基線需求水平的支持、願意套利者的參與以及信息高效的環境。這些因素都具有不確定性,並且在金融危機或極端波動時期,所有這些因素都被證明是非常脆弱的。到目前爲止,算法的穩定市場迭代已經表現出完全缺乏穩定性。它是一種不受監管、不安全的數字資產,在永久易受攻擊的狀態下運行。算法與穩定沒有真正的掛鉤,而只是從歐洲央行加密資產工作組所說的預期未來市場價值中得出其價值。
雖然穩定幣看似較之比特幣更加靠譜,但是本質上也屬於數字貨幣這一類型,各國對其的監管態度大多數仍然處於空白階段。由於穩定幣也脫離不了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因此其交易也是不透明的,這對洗錢行爲來講,其地位方式同比特幣一樣,都是滋生洗錢犯罪的溫牀。
中央銀行法定數字貨幣。這是由中央銀行根據國家發展政策以及政府法令以數字化形式發行的法定貨幣(以下簡稱“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如,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行的數字貨幣,就是我們熟知的數字人民幣。數字人民幣具有國家信用以及法定主權,其功能和屬性都與紙幣一樣,只不過數字人民幣以數字化的形式呈現給公衆,且以數字的形式流通於市場,而紙幣是具有物理載體的,是以實體的形式流通在市場中。數字人民幣的出現是爲了保護中國的貨幣主權與法幣地位以及滿足人們數字支付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人民幣採用的是雙層運營的模式,其投放過程同紙幣投放過程如出一轍,商業銀行作爲客戶直接獲得數字人民幣的金融機構,將在央行進行開戶,並且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繳納準備金,個人和企業客戶即可以通過商業銀行來開立數字錢包,從而成爲數字貨幣的使用者。
央行法定數字貨幣採取混合架構,不預設技術路線。中央銀行不會干預商業機構的技術路線選擇,只要機構能夠滿足中央銀行對於併發量、客戶體驗以及技術規範的要求,無論採取哪種技術路線都可以。也就是說,商業機構爲用戶兌換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時候,用區塊鏈、傳統賬戶或者電子支付工具等方式,中央銀行並不干涉。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爲政府對貨幣體系的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一方面,央行法定數字貨幣支持“點對點”的結算,可以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資金流動性。當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這一優勢輻射至不同的市場參與者時,不同金融市場之間的資金流動性以及單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就得到了提高,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利率水平,使利率期限結構更加平滑合理;另一方面,當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在全社會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後,由於數字貨幣流通可被追蹤,經濟活動的透明度將大大提高,在這種情況下,央行可以掌握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情況,對逃稅和洗錢等犯罪活動進行有效監測。
數字貨幣洗錢風險及其分析
近年來,在數字化引領全球的今天,隨着應用領域的增加,數字貨幣以勢不可擋的力量闖入了我們的生活,數字貨幣交易的出現帶來創新與便利的同時,也逐步成爲不法分子洗錢犯罪的新型手段,新型洗錢模式不斷涌現,面對這種新型科技領域中洗錢隱匿與詭詐,監管機構也面臨着諸多挑戰。
數字貨幣洗錢風險來源。數字貨幣產生洗錢風險的來源主要分爲:不同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匿名性和隱蔽性的交易特點、實時高效的跨境支付功能。
中本聰在提出比特幣的概念以後,數字貨幣時代悄然揭幕,對於數字貨幣的認知以及監管,各國的態度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保持的態度可以分爲支持、禁止以及觀望等,各國也在數字貨幣不斷髮展的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的監管政策。但是,正是由於各國在監管政策方面的不同,導致不法分子有利可圖,他們可以利用監管政策的空白進行套利行爲。我國明確禁止數字貨幣的交易,因此,我國已經關閉了國內各大數字貨幣交易所,但是,由於海外的監管空白,不法分子仍然可以通過違法方式進入海外數字貨幣交易所從事洗錢活動。除此以外,由於數字貨幣的工作原理是通過匹配公鑰和私鑰,來實現匿名化的交易手段。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只包括雙方賬戶的交易次數以及交易地址,但是交易賬戶只是一箇中介作用,交易賬戶與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並不會匹配。因此,這會導致監管部門在對數字貨幣洗錢活動的判別有極爲不利的影響,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不同的賬戶地址對自身的非法資金來源進行隱藏,並且,在判斷某項交易存在的洗錢風險時,監管部門對這項交易活動的調查將會因爲數字貨幣的匿名特點而受到限制。
數字貨幣的產生方式是網絡節點的挖礦機制,這導致數字貨幣可以在全球範圍內快速實現點對點實時交易,從而規避傳統跨境支付的隔夜匯率差價風險。不法分子可以通過將黑錢轉化爲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同時,實時轉移到國外賬戶中,在國外賬戶的非法定數字貨幣可以由於監管空白轉化爲當地貨幣,從而完成洗錢。
數字貨幣洗錢模式。數字貨幣的洗錢方式目前已知的是通過數字貨幣交易平臺,購買大量數字貨幣,大量的數字貨幣實行多賬戶儲存,從而加大監管的難度,因此,犯罪分子通常要開設多個賬戶地址,對數字貨幣進行拆分和轉移,這筆黑錢的來源就愈發複雜和模糊,最後數字貨幣在當地法律的漏洞下,進行變現處理,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先前出現過很多相似案例,例如,不法分子在比特幣交易平臺註冊賬戶,並且分批購買了比特幣,隨後在澳門地下錢莊進行出售。比特幣基金會前副主席通過美國網絡黑市Silk Road出售金額高達100萬美元的比特幣,自由儲備在線數字貨幣服務公司同樣通過比特幣交易洗錢數額高達60億美元。甚至最早的比特幣交易所的經營者也在2011年開始就通過比特幣平臺從事洗錢活動,涉案金額高達40億美元。由此可見,對數字貨幣的反洗錢監管有着必要性。
除此以外,還有一些新型洗錢模式在數字貨幣時代出現。例如,通過購買礦機的方式在我國進行“挖礦”行爲,然後將挖到的比特幣銷售到國外交易平臺,對於這一洗錢方式,我國並未明確禁止公民購買計算機來進行數學運算,且比特幣在個人間的交易是合法的。再如,通過閃電網絡進行交易,閃電網絡是基於比特幣的實現鏈下的傳輸網絡,通過設置好的通道規則以及預先在多重簽名的賬戶錢包內存入資金,但是多重錢包只能夠在交易方提供私鑰的情況下才能夠實現。如果有多個交易方頻繁交易,則可以通過閃電網絡,創造預設的交易通道,在交易結束後,交易通道就會關閉。因此,交易的過程在公開的鏈上是不可查的,交易的過程也被模糊化,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
數字貨幣反洗錢風險管理
在深入探討數字貨幣洗錢風險及其分析時,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複雜且多變的領域。從數字貨幣洗錢風險的來源到具體的洗錢模式,每一個環節都充滿了挑戰與變數。不同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匿名性和隱蔽性的交易特點、實時高效的跨境支付功能,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數字貨幣洗錢風險的溫牀。而洗錢模式的不斷創新與演變,更是讓監管部門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反洗錢現狀。我國針對反洗錢的牽頭主管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的過程是監測、偵查、起訴、執行等階段的聯合過程,當前,我國在反洗錢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反洗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內部控制評價系統、反洗錢組織機構以及人員管理、反洗錢宣傳以及培訓。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反洗錢措施,主要是依賴於各個金融機構,並且是以客戶的身份識別爲基礎,對客戶的金融產品活動進行洗錢的判定,因此,對於客戶的身份識別是重中之重。
數字貨幣時代下反洗錢面臨的困境。對於客戶的身份識別,是反洗錢管理的核心義務之一,也是後續工作展開的必要條件。具體操作方式爲對客戶的名字、國籍、工作、地址、身份證件相關信息進行覈對與識別,並且要做到定期更新。但是非法定數字貨幣對於反洗錢的難處恰恰是因爲其去中心化導致監管部門無法對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數字貨幣例如比特幣,本身的設定是匿名的,採用的是獲取私鑰的方式來獲取私鑰對應地址的比特幣,但是私鑰本身是不與任何身份信息進行綁定的。並且,在比特幣的交易轉賬流程中,也不會涉及到身份信息的登記,只能夠識別出以字母以及數字組成的地址,對於其地址的身份識別是不能實現的,因此,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對傳統的反洗錢措施帶來了一定的衝擊。
比特幣具有價值可組合和拆分特性,每筆交易都可能包含多個輸入值以及輸出值,同時,沒有國家強制力的背書約束,比特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並且,比特幣的交易是不可撤銷的,目前沒有任何方法或者機制可以使一個完成了的交易在整個系統中進行逆轉。除此以外,跨國交易暢通無阻,交易手續費低,交易速度快等特性,對整個反洗錢工作來講都造成一定困難。例如,價值可組合和可拆分特性會導致一大筆非法所得被拆分成若干小數額的付款,可以混雜於各種合法支付中,混淆視線。數字貨幣市場以及數字貨幣市場的參與者可以在沒有有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的地域內,因此,由於數字貨幣具有的跨國交易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法規就只能在國際層面得到充分應用才能發揮監管的作用。
數字貨幣反洗錢策略。對數字貨幣的反洗錢抑制的總體思路在於,堅持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制定的反洗錢以及反恐怖融資監管國際標準,將發達國家在數字貨幣反洗錢方面的監管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借鑑轉化。國際監管原則主張合法審慎、保密、全面配合的傳統原則。金融機構需要對可疑的交易行爲進行合法的審慎監督,在相關規定下,金融機構對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客戶資料以及內部信息必須保密處理,司法機關以及相關行政機關的配合請求,金融機構必須做到依法履行,積極配合調查。目前數字貨幣處在快速發展的初級階段,除了風險監測以外,理應上也採取風險防控的措施。因此,對數字貨幣容易引發的洗錢風險的類別以及方式,監管部門應做到熟知,從而在數字貨幣可控的條件下,做到既規避洗錢風險,又能發展數字貨幣。
各國對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也不盡相同,美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採用了套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對比特幣等專門立法的方法。歐盟則早在2012年歐洲央行發行關於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報告,歐盟認爲,要解決數字貨幣匿名性帶來的風險,各國的金融情報單位應該獲取能夠將數字貨幣地址與持有者相關的身份信息聯繫起來的信息。
我國目前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是持有否定態度的,短期上來看,對數字貨幣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從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對數字貨幣的規避並不能完全解決洗錢問題,因此,對數字貨幣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進行監管刻不容緩。我國《證券法》應當將個人數字貨幣納入其監管範圍以內,從而有效應對洗錢犯罪。完善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的定義細分明確,確立數字貨幣反洗錢監管對象。對於非法定數字貨幣,建議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嚴格識別及監管,防止投機者盲目投資非法定數字貨幣,從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滋生洗錢犯罪行爲。同時,制定數字貨幣反洗錢框架,明確各數字平臺交易職責,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匹配,防止匿名化的數字貨幣交易導致洗錢行爲發生。
在立法方面,要針對性的對於數字貨幣、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以及與數字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例如,有學者建議修訂《互聯網金融反洗錢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數字貨幣法》《數字貨幣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辦法》等。
同時,中央銀行發行並開展試點運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是對數字貨幣原理的發展以及應用,這在降低流通成本方面也是一個巨大的舉措。同時,法定數字貨幣與非法定數字貨幣最本質的區別就在於,法定數字貨幣是不具備去中心化的特性的,因此,其客觀程度上是可以對數字貨幣的洗錢監管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除此以外,對於現有的數字貨幣的監管制度,也應做到細化,不能因爲一時的泛化抽象,導致監管空白的產生。在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實現監管時,參考金融機構對洗錢的監管方法,依託《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並根據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達到發展法定數字貨幣,且規避非法定數字貨幣洗錢風險的目的。
結論及展望
綜上所述,儘管數字貨幣憑藉其應用性和理財性質在全民範圍內引發了廣泛追捧,並帶來了積極效應,但其潛在的洗錢風險仍不容忽視,需要各方攜手加強監管。針對這一風險,國際上已逐步發展出相應的監管措施,而國內也在積極借鑑國際經驗,開展反洗錢監管工作。作爲新時代的產物,數字貨幣的新應用及其對反洗錢風控的影響仍處於不斷探索之中。爲了尋求更優化的風控監管方式,我們需要持續分析、勇於試錯。在金融科技蓬勃發展的當下,數字貨幣在金融科技研發與試點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數字貨幣爲金融科技產品研發開闢了新的路徑;另一方面,在金融產品風險管控階段,法定數字貨幣憑藉其獨特的安全系統、嚴密的安全部署以及高度的安全可靠性,爲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及各大金融機構在金融科技的研發上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數字貨幣當前的發展階段,在政策層面,應在理論與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激勵政策,以實現和諧共贏,共同營造數字貨幣運營與發展的良好生態。在反洗錢應用中,應在遵循保密原則的前提下,確保技術革新及時到位,深入研究更爲有效的方案。同時,各大金融機構也應積極創新法定數字貨幣的相關應用,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數字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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